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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疾控能力建设报告(送审稿)

重庆市疾控能力建设报告(送审稿)

本帖最后由 风平浪静 于 2009-8-25 09:41 编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疾控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

(代拟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是专业、专职公共卫生机构之一,是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疾控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当前我市疾控机构的能力仍然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疾病控制服务保障的要求不相适应,与日益增长的群众公共卫生需求不相适应,机构发展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疾病控制体系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疾控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疾控机构的综合能力,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要求,以及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有关疾控体系建设的规定,我市决定用三年时间(2010-2012年),全面加强全市疾控机构能力建设,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公共卫生保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建设目标

    加强疾控机构能力建设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符合重庆市市情。要以疾控机构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装备、人力资源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突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公益性,促进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政府投入保障机制,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公共卫生保障和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2年,要基本理顺疾控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经费保障有力,人力资源数量和结构合理,基础设施、实验设备满足我市分级管理框架要求,功能完善,职责明确,管理与运行规范,能满足我市人民健康需求,与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相适应,可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二、确定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能力
   
    (一)确定人员配置,统一内设科室

    疾控机构的人员配置,原则上为1.6/万人口,区县独立设置的结核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人员配置为0.6/万人口。涉及区县疾控机构编制调整问题,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核定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2010年底之前,要完成对疾控机构定编工作。疾控机构新增加编制原则上要在2012年到位。

    逐步统一疾控机构规格和内设科室。机构规格按当地卫生行政副局级规格执行;内设行政科室应涵盖行政、业务、财务、总务等管理内容;内设业务科室应涵盖公共卫生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传染病、免疫规划、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监测、实验室检验、艾滋病、环境与地方病、慢性病、消毒与病媒控制、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等业务内容。未独立设置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区县,其疾控机构中应设立结核病防治科室。

    (二)加强设施设备建设,提升检测能力

    市和区县政府共同对疾控机构的机构建设和设备装备给予资金投入。根据卫生部《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标准和我市疾控机构现有设备的摸底调查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对区县疾控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现场应急处置设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进行补充配置。三年共计投入10000万元,其中对市级疾控中心投入2000万元,区县投入8000万元(每区县投入200万元),解决疾控机构装备。区县级投入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共同分担,其中,1小时经济圈内区县按照市和区县1∶1比例投入,其他区县按照市和区县7∶3比例投入。各区县投入部分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上缴至市财政规定账户,经统一招标采购后由市财政集中支付。

    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分三年逐步到位的原则,2012年底前,各区县疾控机构要建立完善血清学实验室、传染病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实验室、结核菌实验室、HIV初筛诊断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理化和职业卫生实验室,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建立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同时,为满足我市传染病监测工作需要,在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永川区建立流感病毒监测参比实验室和建立传染病监测区域重点实验室。同时,各区县要配齐规定的设备设施。
  
    分阶段提高区县疾控机构实验检测能力。2010年底前,基本掌握细菌性、食源性、水源性疾病相关检测、细菌性呼吸道传播疾病和其他细菌性传染性疾病相关检测、常见食源性、水源性和环境相关疾病的理化危险因子检测。2011年底前,基本掌握病毒、支原体、衣原体等相关检测。2012年底前基本掌握常见病原体核酸检测和毒力基因检测。用三年时间全面提升区县疾控机构实验室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

    (三)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和管理

    1.全市要严格控制疾控机构新录用专业人员的准入。各区县疾控机构新录用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要具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录用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考取公共卫生相应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新调入区县疾控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和工作经验,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2.各区县疾控机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规定编制人员总数的80%(其中,疾病控制公共卫生人员应占专业人员的2/3,检验人员应占1/3),行政后勤人员不超过20%。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的人员数量不能低于规定编制人员数量的40%。疾控机构业务人员综合能力要基本满足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需要。

    3.各区县要建立区县疾控机构在职专业人员学历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机制;三年内要完成对现有人员学历或岗位技能的培训,对未达标者实施调离;对于新录用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要安排至少一年的重点业务岗位轮岗实习,使其全面了解疾控机构各主要专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要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区县疾控机构人力资源的整体水平。

    4.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疾控机构岗位职责,明确各科室、各岗位的工作任务要求和考核标准;每年度对专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当年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离岗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调离现岗。

    5.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承担全市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培训任务的主要业务机构,应按照市卫生局制定的有关培训计划,对全市疾控人员实施岗位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2012年底前,各区县疾控机构业务人员参加岗位培训或学历教育的要达到100%;除新录用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外,在岗专业人员具有公共卫生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要达到100%。

    6.各区县制定人力资源建设发展规划,对疾控机构的人员编制要严格控制使用。疾控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相关公共卫生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担任。

    (四)加强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在加强区县疾控机构能力建设的同时,要不断提高我市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三年期间,要继续完善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环境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卫生、学校卫生等危害因素和相关疾病的监测体系;研究控制相关疾病及其危害因素的有效技术措施和干预机制;开展自然灾害、水污染、食品污染、核与辐射污染、化学中毒等事件以及不明原因和新发疾病的监测和预警,切实提高全市疾控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政府投入,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市政府负责全市疾控机构能力建设的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发展和改革、财政、编制等部门要按照本文件要求,各尽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1、市政府职责:负责全市疾控机构能力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组织召开工作例会,督察各项任务的落实。

    2、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职责:负责辖区疾控机构能力建设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各项经费的落实,定期督察各项任务的完成。

    3、市级各有关部门职责:

    编制部门:负责会同卫生部门共同规范我市疾控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规格和科室设置,满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求。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全市疾控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需要进行基础设施改扩建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比例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市疾控机构能力建设需补充配置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现场应急处置设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比例纳入预算;在深入研究疾控机构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与卫生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疾控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做好各项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效益评估工作。

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卫生部门制定疾控机构人员准入、人员素质的培训提高计划,并根据疾控机构承担疾病控制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特点,纳入参照公务法管理事业单位范畴。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工作任务的实施。加强疾控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建设的指导。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严格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的准入,建立对专业人员业务技能的长效培训机制,提高综合能力。深化疾控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合理划分市级、区县疾控机构事权。建立对我市疾控机构绩效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

    (二)强化政府投入,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疾控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市、区县政府全额预算安排,彻底解决疾控机构以创收来维持机构运转的运行机制。疾控机构的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2010年开始,按照疾控机构编制人数,人员经费按5万元/人的标准、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按6万元/人的标准进行预算,以后每年预算标准增加10%。发展建设重点装备经费按照三年建设规划实行项目预算。

    四、加强考核评估,推动任务落实

    建立和完善工作规范和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对疾控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绩效考核评估,加强政府经费使用的监管,确保完成疾控机构能力建设和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市政府督察室将该项工作列入三年重点督察内容进行督察落实。
这世界如此美好,值得为它奋斗!而我只同意后半句!

谣传,重庆有这个实力达到目标!
学医就是如飞蛾扑火!搞公共卫生就是自取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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