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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执业医师法》

[讨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执业医师法》

本文引用网址:http://bbs.163.com/shishi/3556409,1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的法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 不符合中国国情,脱离中国实际.不遵重历史事实,违背"实事求是"精神.主要条款概念含混不清,含义笼统,没有严格的界定.是造成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原因.违背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不符合中国国情,脱离中国实际

  中国人口众多,医疗资源总体不足,医疗资源结构严重失衡.自从《执业医师法》 颁布实施以后这种状况更加严重.执业医师法分布前全国医机构总数是31,5033万个(含诊所,卫生保健所,医务室),其中诊所,卫生保健所,医务室22,5490万个(但其中约有13万多个体诊所将要被取消).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后,全国医疗机构大幅减少,至2004年全国的医疗机构只有27.7万个共计减少4万多个医疗机构(如果减去即将取消的13万多个)实际全国医疗机构只有14.7万个.减少的主要是农村卫生院(数据来源于卫生部,国家统计局),个体诊所,卫生保健所,医客室.这些医疗机构都是最基层的卫生单位,致使全国医疗资源更加不足,医疗资源分布更加不均衡,医疗资源结构性茅盾更加突出.医疗资源80%集中在大中城市,只有20%在农村,农民缺医少药的状况是更加严重;全国有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根本无法达到"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有病看不起病,有约48.9%的居民有病不就医,有约38.2病人应住院而不住院,城乡低收入人群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达到了41%.

  二,不遵重历史事实,违背实求是精神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个体医生是新生事物,最早是在1982年就有个体医生.当时国家为了有利解决缺医少药的问题,有利于解决群众看难,看病贵的问题,鼓励支持个体医生开办个体诊所.1988年国家为了规范管理个体医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实施《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医士、助产士、护士、口腔技士等中等专业医务人员个体开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中医士及其他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办法等系统文件.

  个体开业医生按照上面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试,考核,取得相应的医师,中医师或医士,中医士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个体行医,联合医疗机构开业执照》 .个体医生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法律保护.《办法》 》 第一章总则说:"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个体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的补充".从此我国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个体医疗卫生制度.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我国存在两种卫生事业制度,一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基本制度。另一种是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制度的补充。

  1996年3月,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侧》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校验注册发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多年来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谒诚为患者服务,为方便群众防病治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减轻医院的压力,为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是《执业医师法》 制定者无视社会主义个体医疗卫生制度存在的历史事实,无视众多个体医生存在的历史事实,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否认个体医疗卫生制度,否认个体开业医生合法的医师,中医师资格.造成了众多合法的个体诊所(全国约有13万多个)沦为非法诊所,众多合法的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全国约有20万多个)沦为非法医生.这是非常荒谬!是违反历史唯物主义,违反"实事求是精神"!

  三,主要条款概念混不清,含义笼统,没严格的界定

  1,《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该条款是有关认定医师资格的规定,认定医师资格的前提条件是"按照国家有关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什么是“国家有关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只有法律,法规,规章这样的概念,没有“国家有关规定”之类的笼统概念。“国家有关规定”含义笼统,“国家有关规定”要有严格界定。地方规定算不算“国家有关规定”。

  什么是技术"资格",技术"职称"和技术"职务"?"职称"和“职务”与“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技术职称的含义;在职称改革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一个人评上了职称,就意味着他即受聘了相应的职务,可以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2),技术职务含义;职称改革后,原来意义上的职称不存在了。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与待遇相关,资格只是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标志。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不是终身有效的,而专业持技术资格一般终身有效,所以"职称"和“职务”与“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不知《执业医师法》 是认定其技术"职称"和"职务"还是认其技术"资格".

  2,《执业医师法》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什么是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含义笼统,没有严格的界定.政府教育部门批准和备案的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算高等和中等学校.没有批准和备案的算不算高等和中等学校?国家认可的学历文凭算医学专业学历,国家不认可的学历文凭算不算医学专业学历?

  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又主要有三种;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毕业证书等.国家不认可学历就更多了,以前刊授,函授,职高的,各类卫生培训的,各类不认可的中专学历等.

  四,卫生部可以随意解释,任意发挥《执业医师法》 而不受任何限制

  由于《执业医师法》 主要条款概念含混不清,含义笼统,没有严格的界定,卫生部以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需要立法机关授权就可以随意解释,任意发挥《执业医师法》 而不受立法机关任何监督和制约.卫生部把他们自已随意解释,任意发挥《执业医师法》 的意见,批示.批复当成法律,甚至凌驾于医师法之上.

  1,《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医法师颁布之日前国家曾出台与认定医师资格有关的两类系列文件;一类是由(中央职改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于1986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另一类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88)《医师,中医师开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1988年11月21日颁布实施的.《条例》与《办法》都于行政法规(广义),都是职改以后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的法效力。从时间上来推算,《条例》在先属于旧法,《办法》在后属新法。两个文件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前一个文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卫生单位,是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卫生单位医生取得"职称"和"职务"的政策依据,后一个文件适用于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是个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医生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的政策依据.

  卫生部在执行该条款时,把《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解释认定为是"国家有关规定",把《医师,中医师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则解释认定为不是"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条例》 通过"评审"取得的技术"职称"和"职务"就认定其医师,中医师资格,按照《办法》 通过"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考试,考核取得的医师,中医师资格"就否认其医师,中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法》 认定的是技术"职称"和"职务".不是认定技术"资格".因此公有制卫生单位医生的技术"职称"和"职务"统统都认定医师资格,而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则统统否认其医师,中医师资格.这是不遵重历史事实,违背"实事求是"精神,任意曲解《执业医师法》 .

  2,,《执业医师法》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医师法》 这二条条款是认定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资格的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作为报考执业医师考试资格的依据.

  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有经过政府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有没有经过政府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医学专业学历文凭有国家认可的.有国家不认可的.

  卫生部解释认定没有经过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和没有备案的高等学校或者中等学校的医学专业学历,国家不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文凭,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依据,这合理合法.但是卫生部把经过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高等和中等学校的医学专业学历,国家认可的学历文凭(2000年以后自考生,2002年以后成校生以及成人中专生),解释认定为不作为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依据,是毫无道理,毫无根据的,是随心所欲,任意解释《执业医师法》 .但令人惊奇的是卫生部这样随心所欲,任意解释《执业医师法》 居然具有超越执业医师法的效力!没有受到立法机关的任何监督和制约,真是让人叹为观止!

  卫生部在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剥夺了全国有约五十多万自考生,成校生以及成人中专毕业生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权利,使他们白白浪费三四年宝贵的时间,浪费了青春,浪费了大量的财物,众多的大中专毕业生受到了卫生部的歧视!使众多的大中专毕生心理上受莫大的伤害!在一个讲法治的社会里,出这样的情况,是非常令人振惊的事!但立法机关却视若无睹,任凭卫生部把自已的批示,批复,解释认定当成了法律,并且凌驾于《执业医师法》 之上!这是非常荒谬的!

  3,《执业医师法》 第十九条"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该条款是《执业医师法》 为申请个体行医设置的门坎.卫生部把"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解释认定为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同一专业执业满五年,无疑卫生部把申请个体行医的门坎提高了一个台阶.而某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更是把随意解释,任意发挥《执业医师法》 到了极至.

  例如《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在城市(含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河南省卫生行政部门把在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认定为在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

  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更是把随意解释,意发挥《执业医师法》 到了登峰造极的境界.例如在2004年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申请个体行医要有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的职称才有资格申请个体行医.在2007年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主任中医师才有资格申请药店坐堂行医.只差没有说要有院士医师才能申请个体行医或药店坐堂行医!把申请个行医的门坎抬高到天上去了!

  在卫生部任意解释《执业医师法》 的影响下,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把随意解释,任意发挥《执业医师法》 到了何等地步!何等境界!请诸君想一想《执业医师法》 还有多少严肃性,还有多少权威性?前人说得好;"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五,是造成看病难,看病贵的主原因

  自从《执业医师法》 颁布实施以后农村卫生院,医务室,大幅减少,有的甚至消失,众多的个体诊所频临绝灭,个体医生行业面临被取消,这些都是最基层的医疗单位.申请个体行医的门坎难于上青天,其实就是人为地把申请个体行医门闸关闭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成为稀缺资源.至使全国的医疗资源更加不足,医疗资源结构性茅盾更加突出.既得利益集团垄断医疗埸的地位进一步巩固,进一步加强.看病难,看病贵既成为社会主要问题.

  《执业医师法》 颁布实施前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医疗网点多,在城市三五百米就有一间诊所,群众看病非常方便,在农村有众多的农村卫生院,个体诊所,看病也非常方便,看病也非常便宜,在小城市看感冒病只要十几元钱,在农村只要几元钱就足矣.

  《执业医师法》 颁布实施后,在城市三五千米都看不到一间诊所,小病大病都往医院跑,至使大医院人山人海,人满为患,挂一个号要大半天,甚至排队二天才挂上一个号.在农村则更甚,有的地区有18%的家庭距最近的医疗机构超过了5公里,有的地方方圆几十公里没有一人医生.例如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高山乡,全乡5个行政村3000多人,仅有高山乡卫生院这一个医疗服务点.从1999年从医师法实施至今,这里实际上仅有一个村医马建祥(按照医师法来界定是非法医生).四川稻县共有121个行政村,仅有13个乡卫生院,在建和已建成的村级卫生站共52个,还有近70个村没有基本的卫生站,有近2万农牧民没有基本的医疗服务.象这样的事例大多大多了,举不胜举.

  《执业医师法》 颁布实施以后医药费用节节攀升,全国有一半的人看不起病,医疗费用涨得离谱.有约48.9%的居民有病不就医,是因为看不起病,有约38.2病人应住院而不住院,城乡低收入人群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达到了41%,是因为住不起医院.在医院看一个感冒病少则一百多元,多则三四百元,有的甚至高达陆百多元.住一次医院会使整个家庭负债累累,居民,农民一年的收入不够住一次医院,住一次医院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象深圳市120多万的天价医药费,一个居民不吃不渴,要二百年(按2005年居民年均收入6500元计算)才能做120多万元的住院费.象哈尔滨550多万元的天价医药费,一个居民不吃不渴,要上千年才能做550多万元的住院费.如此天价医药费主要与医疗体制有关,但也与<执业医师法》 颁布实施以后进一步加强,进一步促进医院垄断地位有直接关系.

  六,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执业医师法》 是违背社会公平!违背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例如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有关认定医师,中医师资格的规定,对于同是中国人,同是合法医生,医师法只认定全民所有制卫生单位,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而不认定个体所有制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

  有关认定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资格的规定,同是中国公民,同是高等学校和中学校的学生,同是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和中等的医学专业学历文凭,对于普通高等教育医学专业毕业文凭就可以作为参加执业医师资格的依据.而成人高等教育医学专业毕业文凭.高等教育自学医学专业毕业文凭以及成人中等医学专业学历就不作为参加报考执医师资格的依据.

  有关医师执业注册的规定,同是中国人,同是技术人员,医生就只能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为患者看病治病,不准在医疗机构以外救死扶伤,把医生禁固在医疗机构内,不准越雷池半步,这是对医生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是对医生极大的不公平!比如医生在飞机上,在火车上,或在轮船上遇到急性发作性病人,或急性创伤性患者,从医生治病救人的职业道德角度来说,毫无疑问医生应该出手援救,但是按照医师法有关医师执注册规定是犯法的.又比如医生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为病人量一下体温,测一下血压,用听诊器为病人检查一下身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规定也是犯法的.这是毫无道理的,是对医生人格的侮辱!也是对病人生命的漠视!

  但是中国的教师,律师,工程技术人员则可以满天飞,教师在业余可以办各种补习班,辅导班,升学班,律师则不限时间,不分地点,可以到处打官司,工程技术人员则利用业余时间或走遍全国都可以做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这是非常不公平的,而且所有这些不公平都是无可救济的!

  综上所述,大量的事实证明《执业医师法》 是不符中国国情,脱离中国实际,不遵重历史事实,违背实事求是精神,主要条款概念含混不清,含义笼统,没有严格的界定.是造成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原因.违背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执业医师法》 重新制定《执业医师法》 .

  各位朋友们!先生们!女士们!网友们!

  凡是支持本文观点的,请您签上您的大名,或喊一声支持!凡是有不支持本文观点的,也请您喊一声反对!

  谢谢各位!

  张东炎,广东省兴宁市人

  邮箱;dongyanccc@163.com

  写于2007年4月10日

狂顶楼主!!!!!!!!!

公共卫生医师执业制度的腐朽有过之而无不及!!!!!!!!!!!

由医药卫生界精英组成的某民主党为何集体失声?????!!!!!

经世致用,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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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注意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这部法律上,这四个原则均不能得以体现。立法者是否应该自己检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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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同意 报请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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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业行为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问题是在执行过程中要减少收费环节,不能让法律沦为卫生行政部门牟取利益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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