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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是我国头号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基本含义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食品质量则是指食品满足消费者明确的或者隐含的需要的特性。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如下共识:

  首先,食品安全是个综合概念。作为一种概念,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相关方面的内容和食品(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而作为属概念的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通常被理解为部门概念或者行业概念),均无法涵盖上述全部内容和全部环节。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许多交*,由此造成食品安全的重复监管。

  其次,食品安全是个社会概念。与卫生学、营养学、质量学等学科概念不同,食品安全是个社会治理概念。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食品安全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治理要求有所不同。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所关注的主要是因科学技术发展所引发的问题,如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而在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所侧重的则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所引发的问题,如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非法生产经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则包括上述全部内容。

  再次,食品安全是个政治概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都是企业和政府对社会最基本的责任和必须做出的承诺。食品安全与生存权紧密相连,具有唯一性和强制性,通常属于政府保障或者政府强制的范畴。而食品质量等往往与发展权有关,具有层次性和选择性,通常属于商业选择或者政府倡导的范畴。近年来,国际社会逐步以食品安全的概念替代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概念,更加突显了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

  第四,食品安全是个法律概念。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从社会系统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质量、营养等要素立法。1990年,英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2000年,欧盟发表了具有指导意义的《食品安全白皮书》;2003年,日本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食品安全法》。综合型的《食品安全法》逐步替代要素型的《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食品营养法》等,反映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基于以上认识,食品安全的概念可以表述为: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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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食物中毒原因构成分析中,微生物污染所占的比例会比化学性污染所占的比例高,但是,食品的化学污染对人体所导致的后果远远大于微生物污染所导致的后果!!!有些化学性污染所导致的后果往往是长期的、慢性的、隐蔽的、不可逆的、乃至是致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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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原野在2006-11-27 10:51:30的发言:
新加坡联合早报:探讨中国食品安全危机

比如,有的地方的副市长带头吃咸鸭蛋,以示这样的食品是安全的。还有的地方媒体刊登一些专家的话或访谈,认为食物中发现的致癌、有毒物量太小,不足于让人生病患癌和中毒等等。

这些做法遭到了公众的指责和批评,因为并不能根本解决食品和药物的安全问题。今天出现了有毒鸭蛋,明天出现了致癌多宝鱼,后天还会出现有毒烹调油。

比如,当专家在解释食品中所含的致癌物量少,不足以危健康之时(体重60公斤的成人每天食用1200多个“涉红鸭蛋”,才有可能达到诱发动物肿瘤的剂量),会不会又给造假者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只要吃不死人或短期内不让人致癌生病,含有毒物、致癌物的食品就可以大量制造和大行其道?

“副市长”们所吃的鸭蛋是经过严格审查、层层把关、精挑细选出来的,烹调过程有“卫生安全保障”、甚至连生鸭蛋的母鸭子都是由专门机构饲养出来的。

这是一种“四两搏千斤”式的政治秀,试图依此来说明:“不是我们没监管好,而是这东西根本对人体就没什么健康危害,大家不要小题大作,你们看,我堂堂副市长不都在吃嘛,没什么大不了的,媒体朋友们,你们也不要紧抓不放”。

所谓的“专家”在某种因素的驱使下,割裂现实而以纯理论的“独到眼光”来解释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以“专家”的身份向不明真相的公众传递一种看起来“权威”的信息。

公众被愚弄了

谁对你我的健康负责?

我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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