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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预检分诊的开展范围问题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41号卫生部令),于2005年2月28日发布施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其含意: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卫医发[2004]292号文规定),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对于二级以下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专科医院、民营医院等(卫医发[2004]292号文末规定应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均应设立传染病分诊点(门诊),对传染病进行预检分诊。发现传染病患者均应转诊到指定的“传染病诊疗机构”隔离治疗,可按当地规定要求。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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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2号,仅指“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提出建设感染性疾病科要求。对于未要求建设感染性疾病科的医院,依据《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41号卫生部令)要求,也要开展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要求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如乡镇卫生院(多数资质为一级)、专科医院、民营等医院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开展预检分诊工作。

关于“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传染病预检、分诊”的相关要求,巳在卫医发[2004]292号和第41号卫生部令中均有明确规定,在理解与实施中还是较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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