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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全国统一的传染病报告卡,是否应将报告日期具体到时分?

你的想法很好,但实际操作太难!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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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好商量和讨论的,法治社会,既然传法上明令的事情,只能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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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全国统一的传染病报告卡,是否应将报告日期具体到时分?

我真正关心的是公共卫生事业现状,

因为它可能是我要干一生的,也是你可能所要从事一生的职业。

垃圾的卫生法律会让一些当官的秀--“疾控不作为”,自然可以少给经费,少给条件,

还挨人民的骂名,谁可以忍?你愿意吗?

中国CDC应有统一全中国疾控的雄心和魄力,当然能将一张传染病报告卡做好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因为疾控要做的事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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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的一些想法

  有一些法律条款大家会较为熟识:

  1、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7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十九条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我有异议:

  1、以这些规定中已将报告时限精确到时,说明政府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视”程度,一张象样的报告卡都出台不了,让谁来执行?

  2、里头的“城镇”和“农村”是如何区别的?现在有点模糊,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算城镇?我问过许多上级部门工作人员,竟没人知道;

  3、《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我们的法定传染病的诊断报告又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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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01]首先认为这个提议是好的,我想洋子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同和决策者的注意,改善目前传染病报告存在的不足。

我也认真地看完各地同仁的意见,制作全国统一的传染病报告卡,这一点我看大家的意见是统一,无异议!

个人认为目前的条件下,将报告日期具体到时分,操作性值得怀疑。地域、人员素质、经济财力、管理制度等条件的不同必然限制各地的报告时间,如何保障?将报告日期具体到分,它的实际意义到底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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