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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贿赂案拷问疫苗供应机制

广东不正是实行统一管理疫苗吗?也认真执行了“第二十四条”(象军规),居然也出这样大的漏子。

这篇文章就是要讨论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包括制定这条规定的相关法规有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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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这样说,罗耀星为疫苗推销商节约了不少的赎金,也为疫苗推销商免去了不少的麻烦,要不是罗耀星,疫苗推销商要买通广东与疫苗有关的大大小小的头,要与这些大大小小的头打交道,2000多万够吗??????不麻烦吗??????罗耀星太独财了,他统揽了下面所有小头的好处,这样易出问题,且出了问题只能自己扛。本人认为:疫苗逐级发放管理较安全,广东出问题,关健的不是逐级发放模式出问题,而关健的是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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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hncdc在2006-8-29 21:50:17的发言:

sunraingz”老兄,《条例》2005年6月1日就实施了,与之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同时应该废止,这是常识啊!

法制国家,公民应该守法,政府部门更应依法行政,可是——任重道远!

这可能是能条例理解的偏差。大家好好读一下条例吧。第十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大家看清楚了条例都用的是几个“可以”,并没有禁止省-市-县逐级供应第二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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