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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机构二类疫苗价格问题探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
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429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三、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已上市销售但我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后应及时抄送我委(价格司及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可制定试销价格。上述品种,我委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适时制定公布价格。
四、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委已制定公布价格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因市场供求、生产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向我委提出调价建议,未经我委批准,不得自行按照拟调价格暂行。广东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136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发改价格[2005]1205号、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及有关地方法规调整本地药品定价目录,并报我委备案。
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剂型,我委组织进行必要的价格协调,保持地区间同种药品价格水平大体衔接。
六、我委已公布标注使用“天然麝香”的安宫牛黄丸,以及以“天然麝香”、“天然牛黄”入药的其他中成药,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自本通知执行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剂型目录

附表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一)西药部分
序号        医保
编号        药品名称        序号        医保
编号        药品名称
1116        1129        泛影葡胺        1138        1151        肉毒抗毒素
1117        1130        碘克沙醇        1139        1152        A型肉毒抗毒素
1118        1131        碘美普尔        1140        1153        精制抗狂犬病血清
1119        1132        碘曲仑        1141        1154        精制抗蛇毒血清
1120        1133        泛影酸钠        1142        1155        精制抗炭疽血清
1121        1134        复方泛影葡胺        1143        1156        精制破伤风抗毒素
1122        1135        钆双胺        1144        1157        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
1123        1136        钆贝葡胺        1145        1158        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1124        1137        钆喷酸葡胺        1146        1159        人免疫球蛋白
1125        1138        钆特酸葡胺        1147        1160        人血白蛋白
1126        1139        铁羧葡胺        1148        1161        人用狂犬病疫苗
1127        1140        六氟化硫微泡        1149        1162        鼠神经生长因子
1128        1141        双重造影产气        1150        1163        治疗用A型肉毒毒素
1129        1142        布氏菌素        1151        1164        重组人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
1130        1143        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                           
注:1、表中药品属于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均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
    2、表中标注的“别名”,是指同种药品的不同命名。   
    3、表中标注的“含”,是指医保目录中特别注明予以报销的同种药品或同种药品的不同制剂。
    4、表中标注的“包括”,是指医保目录中按一类药品统一编号并予以报销的不同药品。
    5、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表中名称一致并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西药,均纳入定价范围。

(二)中成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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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9]2844号
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
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  生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药品  医疗服务  价格  通知
附:
                        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精神,现就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是促进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质量差别,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提高诊疗技术,满足群众多层次的用药及医疗服务需求。
四是医药价格改革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药价格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相关政策协调配套,同步推进。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兼顾,逐步疏导矛盾。
(三)目标任务
到2011年,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到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方法科学;医药价格秩序良好,市场竞争行为规范。
2009-2011年的主要任务:
——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调整政府管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改进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合理调整药品价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科学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
——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
——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完善药品成本价格监测制度,加强药品价格形势分析,公开市场价格信息,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开展医药价格检查,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二、改革药品价格管理
(四)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
(五)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形式和内容。
(六)政府制定公布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形式改为政府指导价,并对流通环节按全国性批发和区域性批发分别制定进销差价率的上限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要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价差。今后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
(八)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对于临床必需但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普通药品,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九)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进一步完善药品差价比价规则,合理确定同种药品中代表剂型规格品及价格,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按照规定差价或比价关系制定。对可替代药品和创新药品定价逐步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方法,促进不同种类药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十)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在合理审核药品成本基础上,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制开发创新药品。
(十一)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被仿制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药品的价格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药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同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制定统一价格。
(十二)鼓励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按照通用名称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核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营销费用,压缩流通环节差价率。保持基本药物价格相对稳定,保障国家基本药物正常生产和供应。
(十三)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十四)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十五)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购销价格,要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十六)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七)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加强对地方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和协调。基本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十八)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算。
(十九)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诊疗需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合理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从严控制简单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检查检验项目,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定价方式。社区、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式制定价格。
(二十)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要逐步拉开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二十一)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
(二十二)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价格监测。完善服务成本审核方法,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折旧费用按额定工作量测算。降低偏高的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促进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集约化使用。
(二十三)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范围。对单独收费的品种,要建立目录进行管理。对高值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可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等措施,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基础工作
(二十四)加强价格评审,健全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体系。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评审制度,加强价格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健全药品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信息采集分析系统。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公开政府定价程序和方法,增强价格决策透明度。建立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制度。完善地区间医药价格信息交流协调机制。制定和调整价格要广泛听取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服务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积极性。
(二十六)积极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谈判机制。在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逐步实行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和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医院协会)、药品供应商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药费用及付费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支付方式和费用谈判机制的试点。
(二十七)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明码标价工作,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和药品价格公示及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等制度。定期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研究探索建立医药价格监督的长效机制,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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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门诊不是医疗机构,但它是医疗机构的一部分,这和医疗机构有分别吗?
特殊情况时常有,客观原因一直在,这并不妨碍我们用虔诚的心做正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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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1月25日电(记者沈汝发)记者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自今年3月1日起福建省将对第二类疫苗流通、接种零售环节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实行限制加价率管理,以整治部分疫苗价格不规范现象。
  据介绍,目前我国将疫苗分为两大类进行管理: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由公民自费且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近年来,福建省第二类疫苗市场竞争还不充分,一些地方出现了价格虚高、价格不统一等现象,甚至出现同城同种疫苗不同接种点价格差异很大的情况。为此,福建省将对第二类疫苗进行集中招标采购,降低疫苗货源成本。
  另外,福建省从3月1日起对第二类疫苗的流通、接种零售环节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实行限制加价率管理。在接种单位的终端销售环节,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购进价格人份50元以下(不含50元)的,加价率为25%;购进价格人份50元—150元(不含150元)的,加价率为20%;购进价格人份150元以上的,加价率为15%,但每人份疫苗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75元。疫苗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可收取每人每针次3元的服务费,但不得再收取挂号费和诊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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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通环节进销加价率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疫苗生产、经营企业配送至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以中标价格为基础,进销加价率为5%;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疫苗生产、经营企业配送至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在暂维持实行以设区市为单位的集中招标采购的情况下,以中标价格为基础,进销加价率为8%;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疫苗生产、经营企业配送至接种单位(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直属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卫生医疗机构)的,以购进价格为基础,进销加价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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