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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晋级]关于继续教育

[答疑] [晋级]关于继续教育

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为主的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是基本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最高阶段。其对象是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培训,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一、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的规定 ??1.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作为领导和质量监控的权威性组织。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2.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①研究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和规定,并提出建议; ???②研究和提出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方案; ???③负责制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认可标准和学分授予标准; ???④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⑤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全国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单位名单; ???③组织全国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及出版工作; ???①向中央教育电视台推荐优秀的继续医学教育电视节目; ???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3.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 ???①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 ???②参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的认可及学分授予标准,负责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③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单位名单; ???④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并向全国推荐; ???⑤组织和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专业、各层次卫生技术人员共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③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4.地、县两级可建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5.主办认可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就项目名称、教学对象、内容和方法、考核和拟授学分数、主办单位故条件和负责人等,根据项目的覆盖面,分别向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列入正式项目及其单位名单。 ??6.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半年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专业学科分类整理,列出各项目名称编号、学分数、主办单位、日期、地点等提前集中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二、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的规定 ??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2.继续医学教育应以短期的业务学习为主,其具体形式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习班、专题调研和考察、案例分析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 自学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 ??三、关于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的主要规定 ??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聂低学分数为25学分。 ?? 2.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编号、日期、内容、形式、学分数、考核结果。 ??3.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情况作为本人考绩的一项内容。 ?? 4.卫生技术人员须按规定取得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平均最低学分数,才能提出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申请。 ??四、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主要规定 ??1.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收费标准应以教育项目所需的费用为依据,不能以赢利为目的。 ??2.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进修生补助费拨付办法的规定: ??①少数民族地区系指内蒙、广西、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西藏等8省、区。 ??②少数民族进修生补助费只限于本人为少数民族的进修生。 ??③8省区少数民族进修生补助费,每年每省(区)限额3万元,由卫生厅根据本地区卫生人力规划制定培养计划、选派进修生、联系进修单 位。在每年九月底前将翌年进修生名单、进修时间,连同进修单位同意接收的手续一并报卫生部教育司,以便审核拨款,逾期不列入第二年拨款计划。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含义及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培训,或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分为 1、 由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3、 由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单位和中华医学会总会举办,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 4、 自学和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行学分制,按活动性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I类学分,授予: 1、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由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3、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单位和中华医学会总会举办,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 II类学分,授予: 自学和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四、学分授予办法 1、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取得25学分,其中I类学分须达到5~10学分,II类学分达到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的医务人员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个学分。 2、I类学分计算方法: (1) 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如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会议按(4)规定)。参加一个月以上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参加一个月以内的省、自治区、直辖中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以及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单位、中华医学会总会举办并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2) 参加1个月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和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单位、中华医学会总会举办并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如专题学习、专题研究、研讨班、学习班等,按12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2小时授予1学分。 (3) 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4) 学术会议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会议 8~6学分 行政区级会议 5~3学分 全国会议 6~4学分 省级会议 4~2学分 在会上宣读论文者,按上述标准给分,书面展出和摘要等的作者,按下一级会议最低分给分,仅列题者只记1学分。 3、II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最后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音像教材等,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凡到外单位零散进修,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每1个月授予5学分,但每次进修最多不超过2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省级刊物 6~4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8~6学分 地级以下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5)凡获各类成果奖,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家自然 国家发 国家科学技 科学奖、 明奖、 术进步奖学 一等奖 20~16学分 二等奖 15~11学分 三等奖 11~7学分 四等奖 9~5学分 部委级和省级奖 一等奖 12~8学分 二等奖 10~6学分 三等奖 8~4学分 若同一项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版国家级或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录像教材和幻灯片,录像教材A(讲授实录型)、B(讲授与资料编辑型)、C(形象素材编辑型)三类,成品放映时间每10分钟的长度,分别授予1、2、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由医院(或学院、系、所)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3~0.5学分。参加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1~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4)~(12)均由医院(或学院、系、所)主管继续教育部门负责审查给分。 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2、 由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将登记证上的学分数汇总,作为业绩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由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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