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免疫规划] 某市二类疫苗管理意见(试行)

此“二类苗管理意见”可能参考了某省经验。对于二类苗管理,应积极发挥疾控机构主渠道的作用。对双方自原签订的协议受《民法》协调保障,而《条例》在法律效力上应服从《民法》,鄙人愚见!

TOP

变相成立的疫苗管理企业,我们什么时候能做到有法必依?????!!!!!国家的本意是减少流通环节,这个是人为的设置环节,县级CDC直接到省级CDC拿苗,这不是更好吗?还是这样做有出台法律的必要吗#?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合同都是无效和同,不知道这张纸能够逃避什么责任?哈哈。。。。。。

TOP

主渠道进苗我也同意,但市给县能不加价吗?加多少合适呢?

TOP

??市的这个“二类疫苗管理意见”与《条例》对抗,实行起来效果肯定不好,只能是吓吓胆小的。你想县级CDC怎么可能让省、市两级分去一部分利润呢?他直接从厂商那进对公对私都有好处,又不违反规定,若省市CDC把二类苗销到他的辖区,他还可去举报。[em10][em10][em10]

TOP

以下是引用hms在2006-4-5 19:00:38的发言: 四川的这个“二类疫苗管理意见”与《条例》对抗,实行起来效果肯定不好,只能是吓吓胆小的。你想县级CDC怎么可能让省、市两级分去一部分利润呢?他直接从厂商那进对公对私都有好处,又不违反规定,若省市CDC把二类苗销到他的辖区,他还可去举报。[em10][em10][em10]

你想法太单纯了。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