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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安徽泗县疫苗案宣判

大家说的很多,这的确存在一个政府是否重视基层防保人员的问题,同时防保人员也应当洁身自好!如果这种环境仍然维续,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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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国上下吴官正,

反腐猖廉慰建行.

为民为己都是错,

人不爱人我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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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应该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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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对6月底到7月初全部言论发表在此,供各同位一阅,请多提意见。

应该查谁,是时候了。是查泗水县乱签赔偿协议?还是查潘龙根乱说话?还是查我们行政管理口头上只知规范,而不脚踏实地科学地调查此事,以致事件发展到如此地步!!!

卫生部对泗水县罪症有三,我也有三问,但要加一问,构成四问:

1、村医无资格打预防针,那七八十年代全是村医打,为甚不出问题?以后是不是还要在医学院校开一个预防接种专业?甚至要为接种人员办一个要打甲肝时办甲肝疫苗接种资格证,打卡介苗时要打卡介苗接种资格证?

2、违规进药,冷链没做好,那七八十年代全是村医在在冬春季拿个木头箱去打针,而现在科技发达了,又是冰箱,又是冷藏车,反到到处出事,又是为何?

3、未按规定申报进行群体接种。且不说,以前。那么请问,不群体接种,接种率又怎么上得去?假如接种率只40-50%,能使此地不暴发疾病吗?不知当时发明这个群体接种这名专家,能不能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防保所(包括疾控中心)连个群体预防接种工作都不能搞,那我们用什么来预防传染病或是我们又该干什么工作?

4、这么多的人,又是多个部,又是厅、又是局、又是政府,又是专家,为什么都要给防保医生扣三顶帽子,是否这样使自变得轻松,可以扪心自问,自已当时在此事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难道这些人就只会做这三件事吗?这三件事做起来是不是比较容易?是否有避重就轻的嫌疑呢?是不是以后行政管理就是划几圈,也就是所谓规范,然后出事,就看你在这个圈里吗?然后就此判定,你该抓,该杀。事件演变到如此地步,这些人是否有渎职的嫌疑呢!!!

总结一句,中国人活得累,不准有枪,不准乱说乱动。现在再加一条,不准做事!!!

中国卫生界近几年在预防医学中的新发明:

1、发明新名词:群体性接种;

2、什么叫群体性接种?装在专家脑袋里,就是不给你说。你备发生事件时,好拿出来用。

3、发生与疫苗相关事件,第一是查是否群体接种;第二是查是否经审批接种。仿佛不群体接种,群体接种审批了,就没有疫苗相关事件。还有一点,仿佛只要一查到有这两样,大家都轻松了。

4、医生不能接种疫苗,非得每年一次或两次培训。不知道这是在怀疑医学教育没有讲这一章,还是疫苗接种属非医学技术,还是打针科技日新月异变化快。

5、泗水事件卫生部定性为:是一起因为集体接种导致的群体性心因反应。对了,这一又来个新名词-集体接种。我们也帮卫生部想想判断这个事件思路:集体接种是事实,群体体性心因反应是事实。但是,此句是否意谓着集体接种就能导致群体性心因反应,或是集体接种导致群体性心因反应的联系强度很大。但死了人,也是事实。如若按此思想路判断,此事件判定为集体接种导致一人死记亡,是否也是对的。不过卫生部的判定,起码使大庄镇防保所几个医生不会判死刑了。我们还是应感谢他们!!!但这样是否有点不科学,是否把所有责任都推到防保所医生头上了呢?政府、医院、还有那个潘龙根,媒体,事件发展到如此地步,仿佛无关了!!!

卫生部部长高强29日在安徽省宿州市接受媒体集体采访,通报了有关情况。他说,泗县疫苗事件是一起因为集体接种导致的群体性心因反应,但是否与疫苗有关系暂不能作出最终的判断。(新浪网)

鄙人认为泗水事件应这样定性比较科学,敬请各位发表意见。

主标题:泗水事件是一起发生在疫苗集体接种后,由于或主要由于各方面处置欠妥,所致大面积的群体性心性反应

副标题:应对疫苗接种后发事件策略:加强临床与预防医学两领域沟通,普及科学知识和科学素养,提高行政领导行政处置能力和公众心理承受能力

现在高部长,真是难啊!不但卫生界要骂他,民众也要骂他,真是个腹背受敌。以下是我于6月28日给他的一封信,只是略去我的单位和姓名。如若采纳,也处境稍微好些!可惜,身边无谋士。

高强部长:

我们幸运地有过一次握手。我作为基层疾控中心人员,对泗县事件给予了高度关注。高度关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此次事件发生后会对整个计划免疫工作产生难以估量影响。同时,也看到卫生部派出专家对此事进行调查。对于此次事件我认为:一是要以科学精神来弄清此次事件的原因;二是要遵循证据原则;三是疑罪从无;四是对事件的判定应从因到果,而不是从果到因。即疫苗接种在此次事件中到底起了什么作用,而不是粗暴的认为防保人员或医生在流通环节、资格、群体接种审批方面发生了什么错误。为此提出以下看法,希望能对事件真相调查有所帮助。

一、卫生部要将此次事件做为一个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来处理。此次事件如处理不好,可能比非典影响还大,这绝不是危言耸听。看一看民众反应、新闻媒体的报道,我想也该这样认为。要有不查出原因不罢休的精神,不能草草收场。当然,我不是怀疑卫生部专家的能力,而是因为此次事件发生时间太久,有些调查取证可能困难较大。对于专家所需资源要充分保证。

二、应尽快与WHO沟通,请WHO派员参与此事件调查。由于在中国科学精神缺失和泗水事件前期处理某些方面可能欠妥,民众包括一部份卫生专家也将此事归罪于疫苗,务必需要有世界上最权威调查报告才能消除此影响。

三、由于能力上的原因,随着调查深入,当地政府、卫生局、疾控中心、医院可能存在失误,但也要遵循科学原则,不要去随意贬损或处罚他们。但对于失误应积极指出和坚决纠正。

**市**区疾控中心 ***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应该是!!!潘龙根,我怀疑执业医师证或是假的,或是98年参加工作直接认定,或是虽参加考试,舞弊得来的!!!你看他的水平,就只剩下能看检验报告单的本事,连心、肝损害应有临床表现都不知道了!!!安徽省不能再行政不作为的错误了,应立即吊销潘医师执业医师证,然后让他培训一至两年,给他个改过机会,重新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才能发给医师证,一定不能让他舞弊!!!

2005.07.18日《健康报》报道:本报讯记者钱峰从卫生部了解到,根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关于安徽省泗县疫苗事件中所用甲肝疫苗为合格品的检验结果,卫生部已经将此事件确定为违规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引起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

我认为卫生部作出的结论,是一个严重不负责任的结论。该结论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从上面定性,似乎可以认为违规接种甲肝疫苗是发生群体心因性反应是一种因果关系!!!是否可以推出,以后只要不违规接种就不发生群体性心因反应,请问卫生部领导或某专家能否回答这个问题。从事件过程是否也可这样定性,高部长亲自去后反而病人数增加,是否也可以说,高部长去了群体性心因反应增加了!!!只把现象的罗列,不是科学精神!!!泗水县大庄镇违规接种甲肝疫苗,只是此事件发生导火索,并不等于是事件会发生到如此地步的直接原因!!!各位同位,是否都发表高见以利将来工作开展。

强烈要求卫生部全面公开此事件调查报告,并将所有部门、所有人员在此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一一罗列,才是科学的态度,才能有效防止以后再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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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泗县甲肝疫苗事件”的关注是必然的,因为我们都是疾控人,对这次事件的讨论也是比较全方位的,因为我们还是疾控人;我个人认为,对本次事件的最终判定已无须讨论,因为它已经是事实并且生效,当然这样说有可能召致一些同行的蔑视,也似乎有点冷血,但我想更多地和大家探讨一下当前国情下基层防保体制或实际情况:

一、基层防保体制:社会主义特色但政府不埋单,地区间严重不平衡;

1、我国的三级防保网络是我国的一大特色,历来是各级政府控制疾病流行与传播的镇山法宝之一,作为同样体现政府职能的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这一块)这样一个算不上什么的医疗单位,政府在财政上并未予以保证,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只能靠自己的创收来养活自己,而预防保健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分配现今是日益低微,基本是平均奖这么个情况,临床看低防疫的不在少数,防疫人员的生存历来艰辛并非一朝一夕,作为院长们给防疫人员一点压力也并非稀有之事,当然这同时包括工作和创收,所以院长们支持通过接种疫苗搞点创收基本算是全国所有乡镇卫生院这一级领导的普遍愿望和想法这应该不会引起大家的非议吧?所以动机上并非非法之想;

2、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我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省的情况又不尽相同,经济好一点的省份的乡镇卫生院他们的创收可能会好一点,原因很简单病人口袋里有钱,而经济差一点的省份创收就显得艰难一点,但作为有价疫苗的供应价格相对统一,利润的诱惑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似乎更大一点;同时常规情况下,规范、制度、法律等等一般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相关,这似乎可以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得到印证;

3、目前全国已有部分地区开始探索政府出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即按乡镇所辖人口财政予以补助,从每人15元起不等,主要购买防疫、卫监、妇儿保还有不知哪一块共四项公共卫生服务,这样的话,乡镇防疫医生的工资就有了财政保障,他们的工资在每月发放基本保障的前提下,通过以上四个业务主管单位的考核年终予以发放,防疫人员的待遇有了,工作的质量也好,规范的执行也好,或者在处置和预防一些疫苗接种反应和事故方面应该更好一些,当然在任何时候疫苗的接种反应和接种事故总是难免的,谁也不能确保100%,这也应该算是常识;

4、说了这么多,各位一定想你到底想说明什么?我只是想表达这样一种观点,每个时期总有其时代特色,也必然有这个时代的一些附带产物或称之为社会现状,所以就现阶段来说,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乡镇卫生院或者明确一点开展接种的单位在完成上级或者国家下达的接种任务或者在开展有价疫苗接种时,必然会碰到一些事情,但政府却并未就出台相应的配套法律或是规范或是补偿机制来弥补,这是我们法制建设的滞后,也是疾控人在这个时期的悲哀,那么难道我们为国家做工作出了差错就只有等媒体引导法律来制裁吗?我想这其中我们当地政府特别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早介入事件中,及时调查和公布一些相关信息,协调各部门,并请上一级鉴定小组及时介入调查,平息事态发展,而不是等事情不可收拾后光想着责任追究波及的范围和影响,而事实上某个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大众对这个结果的判断和认同也并非单以这个结果来衡量其所涵盖的全部,说得难听一点,是人总有眼睛只不过亮度不同而已!

二、本来还想说说有价疫苗推广使用问题,快下班了,以后再聊,我是一个计免外行的疾控人,说得不对地方请大家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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