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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安徽泗县疫苗案宣判

既然是心因性反应,那就与疫苗无关,那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哎!!!现实的牺牲品,是媒体炒作的牺牲品。
种下心的幸福,盛开幸福之花,愿健康、快乐常伴!img]http://www.cdcman.com/bbs/UploadFile/2005-1/2005112163939963.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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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这样的。

虽然最后证实是群体性癔症,但在审查过程中确实发现疫苗流通管理上存在过失,不能以最后是否有人员伤亡来定义一个违法行为。既然认定了违法事实存在,就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惩处。

媒体在这个案件中推波助澜,在相关部门还未查清案件原委时就将过错归咎于cdc,而查清是因为群体性癔病而非疫苗质量问题后,相关媒体只是轻描淡写地将其作为一般性新闻带过。这种高度不负责的态度让所有卫生系统从业人员不寒而栗。当今医患关系紧张,有一半的责任在于媒体,哗众取宠,片面不客观的报道让所有从业人员如坐针毡。这种人人自危、互不信任的工作状态究竟有利于谁。记者同志们他们似乎没想过,有一天,他们也将生老病死,也将成为卫生消费的一员,如此杀鸡取卵的行为,害人害己。

第三,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似乎将所有精力集中在应急处理上,而对相关事件能引发的后续效应并没有采取更为广泛的行动。比如,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统一口径,以官方姿态约束媒体行为,引导健康的公众效应。而是被动应对,甚至坐以待毙。

浅见,请各位指导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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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人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己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致泗县的头头们 "受国家机关委托", 其代表人员都给判刑了,那么委托机关的负责人因渎职至少应该给个撤职的处罚吧?盼泗县快点有这方面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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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强烈支持,既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他们的待遇主管局保障了吗??主管局有渎职和不作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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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3人,其他相关责任人都没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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