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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安徽泗县疫苗案宣判

  随着安徽泗县疫苗案的宣判,安徽泗县疫苗事件也算告一段落,虽然我们做为疾控人都同情泗县同行的这个悲剧性的结果,也同情本次事件中死去的那个小女孩,但留给我们疾控人的思考还远未结束。

  回顾安徽泗县疫苗事件:

  1.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大庄防保所为提高当地儿童的甲肝免疫水平,也为本单位创造点经济效益(应该是我们大多数疾控人的工作目标),在当地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甲肝疫苗群体接种。先是出现了部分疫苗异常反应。在各种媒体的推波助澜下,造成当地300余名儿童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并争先恐后地去住院,给当地政府及其本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当地的免疫预防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2.“追究责任”(这也是咱们国家的一大特色,不去解决实际问题,找几个替罪羊以谢罪上级、谢罪民众、谢罪媒体)。责任一:大庄防保所群体接种未经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不知道是否批准与是否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有什么直接关系);责任二:经销商没有资质(事后调查疫苗没有问题);责任三:接种医生没有资质(与防保所有关系吗?,再者说接种过程也没有问题)。

  还有点疑问:媒体的责任呢?在当初,如果没有媒体的大肆炒作,本次事件远远造不成后来的后果。一些专家也明确提出了“因为媒体的‘大规模报道’,造成了群体性心因反应的扩大”,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不对相关媒体提出公诉呢?

  3.最终结果:“3名被告人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己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据此,法庭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华锋、周世明有期徒刑两年,判处被告人周世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验教训:1.群体接种时一定要按《疫苗流通管理条例》报批,否则发发通知单到接种站去接种就得了,接种率上不去就不是咱们的问题了。

  2.购进疫苗时认准资质。因为这个犯错误不值得,几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药监局及生产厂家)。

  3.其它接种要求接《条例》和《规范》都很容易做的的。

  临时想到的就这么多,一想起这件事就一肚子气。郁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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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用的疫苗经生物制品检测中心检测是合格品,也是正规生产厂的,只是疫苗进货渠道不对,三人被判有罪,不是有点冤吗?大家都是为了生存呀!
能明心即是修佛,既见性何须参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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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 ,法官是王八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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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疾控的悲哀![em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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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感觉很沉重,他们三位是现实的牺牲品,是媒体炒作的牺牲品。他们只是未按规定向县政府报告.我更希望上层反思一下为什么下面要这么做,在公务员又要加工资的今天下面的同志只能搞好温饱,还要应付无数的检查,我不知到他们是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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