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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关于检验资质的疑惑

从目前我国的认证和认可情况来看,这种说法的确存在问题,首先认证是强制性的,只要是想出具公正性数据的,就必须要通过认证,而认可是自愿行为,这部法律里不应该提认可,而应该是提认证.没有通过认证的实验室不能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当然就不能承担国家监督监测的食品检验任务!呵呵,一点点小见识.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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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100在2005-9-15 20:24:36的发言: 这里说的认可,不一定就是指国家实验室认可。
呵呵,除了国家认可的,目前还有其它的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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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快到岸了在2005-9-17 19:20:24的发言:

请教各位:我们卫生防疫站或cdc做了几十年的食品检验,辛辛苦苦还未得到认可,为什么还老想承担食品检验,让人家干不好吗?咱们一心一意做好疾病控制就很不错了,尤其是在县一级,用不着包打天下,人少事多也是我们过去工作得不到认可的原因之一。还是聚精会神做好疾病控制为好。

是呀,就这么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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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我们卫生防疫站或cdc做了几十年的食品检验,辛辛苦苦还未得到认可,为什么还老想承担食品检验,让人家干不好吗?咱们一心一意做好疾病控制就很不错了,尤其是在县一级,用不着包打天下,人少事多也是我们过去工作得不到认可的原因之一。还是聚精会神做好疾病控制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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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认可,不一定就是指国家实验室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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