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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感染性腹泻与食物中毒的区别及其报告问题商榷

流行病学的教科书都把控制感染性腹泻的一个主要措施:加强饮食行业的管理作为一个重要的措施,由一些细菌、病毒等病原体通过饮食环节引起腹泻病人如果不得到及时的治疗,肯定是会作为一个重要的传染源而引起二代病人出现,食物中毒的定义有点太牵强了,我看要修改了!
黄昏带给我一刹那的失落,但绝不是消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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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食源性疾患的含义比食物中毒的含义要广,可没有食物中毒这个词汇更能让广大老百姓容易理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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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

其中的关键——是否具有传染性?若有传染性,则属于需进行网络直报的丙类传染病——感染性腹泻病疫情,应在24小时内完成直报操作;若没有传染性则属于食物中毒,属于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范的范畴。其中,中毒者超过30例或死亡超过1例的,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网络直报;不足30例且没有死亡的,按当地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疾控、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果是由于沙门、志贺氏、副溶血弧菌等污染食物,引起感染性腹泻,特别是在饭店聚餐而引起的,能不是食物中毒吗?

这样的假如在基层是很多的,怎么报?

食物中毒人数少于30人,报告到哪去?卫生部和中国疾控中心能掌握真实的情况吗?

其实无论是感染性腹泻还是细菌性的食物中毒,都先按照这个传染病报告系统报了再说,不知道大家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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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查阅了有关资料:肠热菌属引起的食物中毒,除产生中毒症状外,细菌尚可在人体内繁殖,所以其吐泻物还具有传染性,据此也可以称为传染性食物中毒;而葡萄球菌与肉毒杆菌所引起的食物中毒,仅由细菌毒素致病,病人无传染性,因此也称为毒素性食物中毒。

感染性腹泻诊断标准

1、流行病学资料 一年四季均可发病,一般夏秋季多发。有不洁饮食(水)和/或与腹泻病人、腹泻动物、带菌动物接触史,或有去不发达地区旅游史。如为食物源性则常为集体发病及有共进可疑食物史。某些沙门菌(如鼠伤寒沙门菌等)、肠道致泻性大肠杆菌(EPEC)、A组轮状病毒和柯萨奇病毒等感染则可在婴儿室内引起爆发流行。 2、临床表现 2.1 腹泻、大便每日≥3次,粪便的性状异常,可为稀便、水样便,亦可为粘液便、脓血便及血便,可伴有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发热、腹痛及全身不适等。病情严重者,因大量丢失水分引起脱水、电解质紊乱甚至休克。 2.2 已除外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 3、 实验室检查 3.1 粪便常规检查:粪便可为稀便、水样便、粘液便、血便或脓血便。镜检可有多量红白细胞,亦可有少量或无细胞。 3.2 病原学检查:粪便中可检出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以外的致病微生物,如肠致泻性大肠杆菌、沙门菌、轮状病毒或蓝氏贾第鞭毛虫等。或检出特异性抗原、核酸或从血清检出特异性抗体。 临床诊断:具备2.1,2.2,3.1者,1 供参考。 病原确诊:临床诊断加3.2。

由此看来,食物中毒的定义不太科学合理,有些细菌性食物中毒还是要按照感染性腹泻上报的.

看了论坛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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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食物中毒的报告虽然有要求,可基层却不报,原来是防疫站的时候最多也是报到卫生局,哪还向上级报告?分家以后更不做事了,去调查也是走马观花,即使调查出了结果,也还是不报,好象报了食物中毒就是向上级报告我们的监督工作没做好一样,影响地方形象.我看就应该明文规定,食物中毒就要疾病控制中心调查,诊断,上报!上级疾病控制中心还要经常检查!

而且那些由肠热菌引起的传染性食物中毒是完全符合感染性腹泻的诊断标准的,报了不是完全应该的吗?

大家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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