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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第七条 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报告的聚集性和(或)严重危害健康的食源性疾病进行信息核实,分析可能相关的病因性食品或食品生产经营者……”
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直接进行信息核实调查,这一条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十三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法律写得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疾控中心是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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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研究了一下那个《办法》,原意是好的,也是大势所趋。
但具体的实施办法值得商榷。
医疗机构监测食源性疾病无可厚非,但是发现食物中毒也是报给疾控中心吗?疾控中心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命令可没有这个权力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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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越来越觉得疾控中心就是给别人擦屁股的,最没有地位的,最苦最累的,最吃力不讨好的,疾控中心是最好欺负的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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