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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了,CDC技术支撑无可替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了,CDC技术支撑无可替代

本帖最后由 lycdclyj 于 2012-6-12 09:06 编辑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以上二条,明确了CDC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进行了细化。食品安全法赋予了CDC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的法律职责,“无为即无位”,CDC应该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中。
      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救治病人,再就是查明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何查明原因?这时候,所有的部门都用期待的目光看着CDC,CDC技术支撑重要性凸显出来了。CDC只需做好二件事,就能查明事故原因。一是流行病学调查,二是实验室检验。

但是部分地方,发生食物中毒,基本都推到疾控来处理了,到底要怎样都快搞不清楚了。上面条文里说了,疾控只是提了县级以上疾控,县级呢,到底在其中的角色如何。我曾经看到有些地区监督部门和疾控同时去,监督只是走个过场,站那问两句,甚至就是矗到那,都是疾控在忙活。
容易得到的东西就越不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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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ycdclyj 于 2012-12-13 15:41 编辑

        现在,食品安全事故方面的职能归政府食安办,《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中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改为“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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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也罢,协助也罢,真有事的时候,还看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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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协助就应该是协助,而不是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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