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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失职业病监管职能

又失职业病监管职能

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终于通过了。
此法绝大数监管职权归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少数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含安监、卫生、劳动保障)。
法律执行主体为安监部门
卫生部门还要按中编办规定的职责,拟订法律法规、规划、标准
哈哈,都没有法定监管理职能还要做这些,即使做得很规范很科学,人家听你卫生的吗?
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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