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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及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

以下是引用李小波在2005-7-29 21:09:31的发言:

申请详细的个案调查总结汇报

[em02][em01]

在论坛里有一些个案调查,可以参考一下

我心飞翔,遨游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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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 !谢楼主  

我正在找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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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已经确认是食物中毒了,那么调查的意义何在呢?如果按照食物中毒调查完毕后,结果却是水源传播的肠道传染病暴发。又该如何收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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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zzz202在2006-10-7 21:53:11的发言: 如果你已经确认是食物中毒了,那么调查的意义何在呢?如果按照食物中毒调查完毕后,结果却是水源传播的肠道传染病暴发。又该如何收场呢?

顶!!!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犯的是同样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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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目前在食物中毒事故认定上有两个缺陷:其一是资质缺陷;其二是诊断缺陷 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中毒事故确认资质: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所或者是cdc一个食物中毒事故的诊断资质,并发给资质证书。给市级以上监督所或cdc食物中毒事故争议鉴定资质。并赋予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对于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GB14938- 94》4.6规定“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含食品卫生医师)诊断确定”。根据目前情况,单凭“任职资格证书”,无法断定是否具有诊断食物中毒患者的资格。建议对于取得卫生医师以上(含卫生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员或cdc相应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食物中毒患者诊断的资格认定,发给证书。 三、专家资格证明:对于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制定标准,确立其食品卫生专家专业技术资格,授予“食物中毒诊断专家资格”并发证。(象职业病诊断一样) 四、人才库建立:对于获得食品卫生专家资格的副主任医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人才库,便于下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cdc就近距离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尽快判定相应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等。 五、完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尽快修改GB14938—94,使其更利于对不明原因食物中毒事故(包括现有的十几种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以外的食物中毒事故)的诊断。另外增加新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健全食物中毒诊断体系。 另外在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可参照交警的做法,把“两证”作为事故认定的一个重要条件,若事故发生单位无“两证”,即使致病原因未查明,也即认定为食物中毒事故。而且事故发生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这需要法律上的支持!需要对《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食物中毒诊断标准等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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