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说明,药品零售企业是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疾控机构是具有二类疫苗供应、使用与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预防接种门诊是事业单位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的内设机构。因此,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门诊不是药品零售企业,物价部门不适用药品零售企业的相关规定。 既然不是零售企业,而且还有药店可以有批发权,疾控中心有必要再插一脚吗?
咋说呢?劫富济贫?老百姓并不是富人,意思差不多,劫富济贫听起来很美,但却是违法的!就这个问题而言应该是体现不出公益性了!
觉得应该探讨的问题是疾控机构应不应该再卖,或者用供应一词二类疫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