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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结核病人治疗工作应该放到当地的传染病医院

我很赞成将结核病的诊治放在综合性医院,在2007年卫生部对《结核病防治条例》发布前来我市调研时,我就提出了这个看法。以下是我在讨论中的发言的部分内容。

谁承担结核病的诊断治疗工作更适合。

随着各类结核病控制项目的支持,对肺结核病人的免费治疗范围的扩大,初治涂阴的也纳入免费,因为诊断设备、人员技术均无法与综合性医院相比,就凸现了疾控机构承担诊断治疗肺结核病的技术缺陷。涂阴病人的诊断涉及的问题相当复杂,需与肺炎、支气管扩张、肺癌、矽肺等多种肺部疾患相鉴别,这些往往都不能只靠一张胸片能解决的,另外抗痨过程中出现肝肾等损害的处理,需要丰富的临床经验。目前的防治模式导致了一方面疾控机构临床技术力量不够,从综合性医院挖老专家、从社会招聘临床医师,支付高额的聘请费用,增加了疾控机构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综合性医院里有完备的设备和丰富经验的结核病治疗专家处于闲置。一个是吃不了,一个是吃不饱。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章五十条明确规定“传染病的医疗救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当然,此条例中为了完善结防机构的诊治能力,减少风险,要求开设门诊必须取得合法的资格,如果疾控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普通专科门诊的要求来建立结核病门诊是一重复建设,二如果按照条例要求收治住院病人难以达到,而且超出了《传染病防治法》界定的疾控机构的职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疾控机构也不可能为控制每一种传染病都开一个门诊,那样疾控中心就还应该有:艾滋病门诊、乙肝门诊、流脑门诊……所以我认为应该将结核病的诊断治疗放在定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负责对病人的督导管理。这样也更便于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首次登记单位负责制落实,因为病人的就诊习惯都是先到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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