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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疫苗该不该打?

疫苗作为一种特殊的药品有它特殊的属性:

首先,疫苗的成分有其特殊性,它是通过用细菌或病毒的某些成分或产物利用科学的方法制备而成的,在刺激机体产生有保护作用的抗体的同时也有可能发生不良反应,这是无法避免的,只是不同的疫苗发生不良反应的几率不同而已。举个例子来说,有些减毒活疫苗的根本还是一种病毒或细菌,只是通过科学技术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处理使其毒力大大减弱,但是减毒到什么何种程度才是科学的呢?减毒活疫苗对免疫缺陷、重度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等特殊体质的人群应该禁用或慎用。

第二、疫苗是主要用途是用来预防的而不是治疗疾病的,这个特殊性就决定了大部分疫苗的时间是有一定的选择范围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特别是二类疫苗,是遵循群众自愿选择、自行付费的原则下进行接种的,群众自己对是否接种疫苗有最后的决定权。这就得群众自己权衡利弊,充分考虑到所患疾病的风险以及接种疫苗的必要性等方面,同时我们疾控工作者也有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做好各种解释工作,把疫苗的作用和不良反应进行告知,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

第三、一般来说,接受疫苗接种的人群是“健康”的人群(可以通过体查或各种医学仪器检查),一旦接种疫苗后发生不良反应,按照群众的惯性思维,这个不良反应就是由疫苗或医生的不规范操作引起的,根本不会考虑到受种者的个体差异问题。换一句话说,就是疫苗把小孩打“坏”了,我小孩原本是没有病的,结果打疫苗打出病了。这种惯性思维对我们每一个从事预防接种的医生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始终困扰着我们疾控人的一个难坎。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关于预防接种方面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应该引起各位同行的重视和警惕,说不定哪一天这种事情就发生在自己身上啊。既要预防疾病,又要不发生不良反应,鱼与熊掌,岂可兼得?[em06]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加强基层疾控队伍建设,共创疾控事业辉煌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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