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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执业医师法》

我们社会之所以不能快速进步,就是缺乏对社会事务或社会发展深刻反思。社会太需要楼主这样的人了。我们的社会就是要从一个个具体东西着手。

卫生部可以随意解释,任意发挥《执业医师法》 而不受任何限制。

精辟之极!我则从几点小事,再添几点:

1、《执业医师法》提出什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请问有哪些执业类别?每一类别又有什么执业范围?谁来解释?恐怕连制定法律那几个专家也不能回答。

2、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为什么个体行医要比所谓正规医疗机构要求还高。难道个体医应该为社会负担更高的义务吗?

3、《医师法》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医疗机构本来有级别之分,医师也有级别之分,在二级医院医师查房就可以给医师继续教育授分,而基层医生查房、公卫医师下乡检查就不能授分,为什么?本来基层医生钱少,责任大,还要去挣什么学分。这是不是有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味道!!!

4、本人是公卫医师,公卫医师可以在哪些方面执业,没人说。只是某些所谓的卫生局的,说的是,公共医师可以给传染病诊断。那么请问:这里的传染病是国家法定传染病还非法定传染病?再如,上感这样病是否也具有传染性?再请问,既然公卫医师只有诊断传染病的权利,那未为什么在学预防医学时,还要开儿科、妇产科、内科等?实际工作中,传染病难道一眼就能看出来吗,不需要与其它非传染病做鉴别诊断吗?难道在中国公共卫生或疾病控制只能搞传染病控制吗?请有权威的主,出来说说话。也让我们公卫医师好在执业范围内做事,免得说不定那天那个社会人士依据《执业医师法》告我们公共医师,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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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医师意义何在!!!权利何在!!!只有无尽的义务和责任!!!公卫人员被《医师法》糟蹋了!!!全体公卫人员团结起来,向卫生部讨一个说法!!!谈什么疾病控制事业,连公卫医师到底干什么都不知道——这是现实!!!卫生部大爷们是不是应该自动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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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公卫人员拿出实际行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彻查卫生部近十年来在《执业医师法》中的表现,特别是维护社会公平性、个体医生开业、各类医师执业范围划定、医师权利与义务、医师考试、医师继续教育方面、以及落实法律要求相关规定方面所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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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句章大侠在2007-5-23 19:17:47的发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 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作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财政部,拟从事所爱培训专业的。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卫生部这个文件,说了些什么,谁明白!!!那临床、公卫、口腔到底该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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