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平浪静 于 2009-8-21 14:45 编辑
《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8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1.甲类传染病(2种):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
2.乙类传染病(26种):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对此类传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治方案进行预防和控制。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被纳入乙类,但可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3.丙类传染病(11种):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对此类传染病要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9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在管理方法上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首先,对甲类传染病实行强制管理,规定疫情报告有严格的时限,对传染病疫点、疫区的处理,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和易感人群的保护措施等均具有强制性。其次,对乙类传染病实行严格管理,在管理方法上规定了仅次于甲类的严格管理措施,采取了一套常规的严格的疫情报告办法。第三,对丙类传染病实行监测管理,这是根据我国目前该类传染病可能发生和流行的范围,国家通过确定疾病监测区和实验室,进行监测管理,对监测区内的该类传染病疫情,要按乙类传染病的报告办法进行管理。对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被多年实践证明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经济、有效的方法,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甲类管理传染病与乙类管理传染病至少有以下几点不同,欢迎同行指正和补充完整:
1、确诊或疑似病例管理措施不同,前者要定点医院收治,强制性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管理,后者为严格管理,仅部分病种和部分病例才需要隔离治疗。
2、疫区和疫点的消毒、处置等措施不同,前者由当地政府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封锁,经过最长潜伏期没有新发病例后,经过省市两级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评审验收合格后才能解封,后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封锁疫点、疫区。
3、疫情报告时限不同,前者从诊断到报告应少于2小时,后者为24小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外);
4、疫情信息通报制度上的不同,前者应及早公布,且疫情每日一报,而后者定期公布(多为一月一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