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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5年6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5年6月征求意见稿)

VP36t4YG.doc (74 KB)

第四章 食品的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认可。未经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由所在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复检;对复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再次申请复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出的检验检测报告为最终结论。

看后有什么感想???

卫生监督执法在线,关注公众卫生安全。http://www.cwz56.com.cn

如果没有经济利益的驱逐,疾控与监督在某些方面就不会打架了。。。等待那一天!
=\"要有竞争,不能有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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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的初衷一是给企业、经营者减负,二是让CDC有更多精力防控”疾病“,但结果可能是失望的。看看近几年的卫生改革,多以失败收场。警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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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整部法律的征求稿,我很悲哀.食品卫生法可以废止,因为食品卫生已经提到食品安全的高度说的过去,虽然其实还是食品卫生.但我觉得整部法象在搅潲.各个管理部门混杂在一起.试问有几个部门能真正懂得食品这一专门领域的技术性管理?舍卫生部门无他.质量监督部门只知道对产品的最终检验是否达标,何能防患于未然?!同时我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叫屈:他拥有独立的检测系统,无需卫监那样要求助于疾控,而他又与卫生部门有同源性,专业的近似性,给他一个名分而不给实质不如不给.其实一个行业既然有专门机构管理那么就让他全盘负责不好么?!技术监督那么多工业产品,如家电,机械,化工,等等等等都可以按产品质量法去管,管好了么?管的过来么?何必还要来抢食品这杯羹呢?

把卫生监督体系划到食品药品监督里去,让他名副其实不万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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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现在真的是越改越乱,诚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财政补给充足地方是可行的,但想一下,我国穷的地方还是占大多数!当地政府连工资都没有办法发给CDC那里还有钱给你作什么检验费!这回我们的疾控真的是雪上加霜了!制定法律的人也真TM的BT!![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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