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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完善疫苗现代市场体系

   3.4 巩固完善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取消政府审批的职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国家发改委规定: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疫苗,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对企业定价疫苗,不再办理相关手续。自2005年实行疫苗分类以来,二类疫苗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的疫苗,也未列入全国绝大多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疫苗,在全国范围取消了二类疫苗批发零售价格的审批。二类疫苗的批发零售价格活动,已经成为了企业自主经济活动,市场机制已经能够有效调节二类疫苗的批发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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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巩固完善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的现代市场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2005年全国实行疫苗分类制度以来,一类疫苗由负责采购的政府部门与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二类疫苗实行企业自主生产经营,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从2005年起全国二类疫苗价格已经交给了市场,逐步形成了二类疫苗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鉴于现有疫苗市场体系,对二类疫苗价格政府应当不进行不当干预,不开历史倒车。二类疫苗由二类疫苗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的二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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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同行同路 于 2014-3-30 19:56 编辑

   3.2 巩固完善在疫苗领域政府定价范围为公益性服务的现代市场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二类疫苗是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的预防接种服务,不是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二类疫苗生产经营服务跟食品、服装、百货生产经营服务一样不是政府定价范围。一类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预防接种服务,按照免疫规划接种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不收取任何费用,是公益性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通过这种明确的范围确定,政府和市场在价格领域发挥作用的边界将得以界定,政府做政府该做的事情,政府在其作用的范围更有效;市场做市场可以做的事情,市场在其作用的范围也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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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巩固完善疫苗现代市场体系的思考
   3.1 巩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疫苗价格的机制
   疫苗价格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与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包括疫苗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疫苗价格机制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价格变动与供求变动之间相互制约的联系和作用。如果没有完全确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疫苗价格的机制,疫苗市场体系就不是完善的疫苗现代市场体系。巩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疫苗价格的机制,加快完善疫苗现代市场体系,必须处理好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之间的关系,理清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使政府和市场各司其职。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解决政府干预过多问题,让有形之手找准自己作用的边界,在市场失灵处发挥作用;让无形之手发挥其本来的作用范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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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同行同路 于 2014-3-30 19:58 编辑

   2. 疫苗现代市场体系的现状
   2.1 一类疫苗的流通
   2.1.1 一类疫苗是计划免疫疫苗又称免疫规划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接种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2.1.2 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市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市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并向市政府负责采购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市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包括一类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2.1.3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一类疫苗的政府部门,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一类疫苗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2.1.4 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批发企业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一类疫苗。
   2.1.5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使用计划将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区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1.6区或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使用计划将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
   2.1.7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将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门诊。
   2.1.8预防接种门诊按照免疫规划程序接种一类疫苗。
   2.2 一类疫苗的价格
   2.2.1 国家发改委规定,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计划免疫疫苗,纳入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
   2.2.2 儿童计划免疫的一类疫苗种类,目前有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麻腮风疫苗等。
   2.3 二类疫苗的流通
   2.3.1 二类疫苗是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接种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2.3.2 疫苗生产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二类疫苗。
   2.3.3 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二类疫苗。
   2.3.4 区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二类疫苗。
   2.3.5 接种单位将二类疫苗分发到预防接种门诊。
   2.3.6 预防接种门诊按照自费并且自愿程序接种二类疫苗。
   2.4 二类疫苗的价格
   2.4.1 按国家发改委文件规定,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疫苗),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企业定价疫苗,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2.4.2 国家发改委规定二类疫苗由经营者自主定价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2.4.3 二类疫苗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加价率等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2.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在经营者自主定价的零售价范围内执行二类疫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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