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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中国公共卫生体制

《南》:眼下卫生系统正大力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你认为这对于缓解农村医疗的问题有多大效果? 李:不能说没有效果,但我个人对此极不看好,总的来说完全是在延续城乡分治的思路,即使是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定为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后,关于卫生体制的规划和医务人员的职务技术标准也是区别城乡设立的。 卫生系统的思路是:农村寄希望于合作医疗制度,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其实也是用从个人那里收取的提留,政府适当支持,村民自愿参加。我们不知道当一些村民由于农村基层政权的腐败和缺乏公信力,自愿不参加时,落实国家“人人享有初级保健”、使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防止因病致贫”的目标将如何实现?尤其是合作医疗恰恰对贫困人口更加不利,我国年收入低于865元的9000万人,加上拿城市低保的有1亿多人,你让这些人一年拿出30块钱投入合作医疗就像割他们的肉一样。 如果换一种思路,这笔钱全由国家承担又有多少呢,对中央财政来说不算什么?不过是少修几条高速公路,少盖点国家大剧院就能解决这么多中国人最底线的生存需求。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的问题。 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核心被定位于“量力而行原则”,政府掏钱要“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 。于是,预防接种、计划免疫注射和妇幼保健服务、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和药品审批等都要理直气壮地收取“劳务费”和“成本费”。乡镇卫生院原由县财政出钱,改为县、乡共管,或由农民交的乡统筹和乡财政出钱。 这种城乡分治的思路还有一个弊端没有得到充分重视,那就是这种医疗保险制度的设置没有关注中国独有的1亿多“流动人口”--即那些从农村进入城市谋生的人和他们的随行子女的健康问题。这部分人是联接着城市和农村的人,就现状而言,“流动”已成为他们的生存方式;就发展而言,他们之中的部分就是今后的城市人。在这些问题上,改革必须正视国家责任。 《南》:不少学者对于印度农村医疗的开展非常推崇,他们保障底线的思维是否值得我们借鉴? 李:国家责任就是保障最基本的需求,在医疗卫生领域我们现在把很大注意力放在大病统筹上,我一直觉得有问题。在农村地区,很多大病都是小病拖出来的,所以国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常见病防治、基本医疗保障上,这部分先落实再解决大病,能力不足的时候可以先留给民间慈善组织来作。 改革必须纳入法制轨道 《南》:SARS之后,社会对改革公共卫生体制的呼声非常强烈,但中国现实的复杂性使人不得不担心这种呼声会被利用成为部门扩权的借口。 李:改革变味儿的事情其实很早就有了,90年代末的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给卫生系统带来的变化是,相当多的有行政权能的卫生机构被从行政管理机关分离出去,成为即不像政府机关那样受行政程序法制约,又不像事业法人那样受民法制约的可以行使“超级权力”的准政府机构。 在SARS防治中问题暴露得更具体,究竟是“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还不够健全”,还是建立于封闭和市场极度衰微时期的卫生体制不能适应走向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中国社会?学者蔡定剑曾提出中国立法方面的问题在很长一个时期表现为不是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而是政府行政机关立法,人大认可;不是人大代表人民立法授权并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而是行政机关自己“立法扩权,立法吓人”。在卫生系统内,这表现为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只是引述法律阐释自己的权力。 在今天看来,在《立法法》制定前十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存在一定问题。问题主要表现在它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忽视人的权利,过分赋予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甚至是非政府机构的卫生部门以不受制约的权力。而卫生系统在SARS流行中所希望的正是继续扩大这些他们本不应有的不受制约的权力。比如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以行政法规赋予了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非政府机构的卫生部门以超过警察机关的不受制约的和不承担责任的权力。 在SARS流行中,我们看到卫生系统以医学科学的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外表,包裹旧体制的需求和部门的利益,影响高层决策,为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卫生系统的准政府机构,向中央要权、要钱、要编制。2003年中国SARS防治中的动员和行动方式都是沿袭计划经济时期总体性动员和行动方式,由卫生系统提出的一些立法和政策建议,明显不给公众参与预留空间,有架空人大,立法对下,强调服从,严以惩处的倾向。其中所采取的提倡举报,不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规定等,对今后中国“实施宪政,厉行法治”可能形成的负面影响,足以令人忧虑。在后SARS时代,这这种风气延续到下一步的医疗改革中更要引起全社会的警惕。 《南》:许多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这也造成了一个后果,就是一提到国家安全就联想到保密需要。 李:在面对爱滋病、禽流感等传染性疾病防治中我们遇到的问题几乎都是一样的。我们现在都能记得2003年4月20日之前,卫生官员和几乎是整个传媒系统所表现出的回应不灵和撒谎不脸红的可憎面目,以及4月20日之后整个社会呈现出的总体性动员和全力战“非典”的行为模式,这都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在这一切后面更深层的问题。 从法律上看,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明文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令人难于置信的是到现在为止,在中国还没有政府官员因此面对刑事审判。 中国涉及传染病数字的调查与发布,受两个部门控制,一个是统计局,一个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卫生机关的思路是“严格把关,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必要的恐慌”。在1989年,当时卫生机关在确定云南吸毒者中已有人感染艾滋病毒、并认为感染者“已超过千例”时,决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3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公布疫情’的规定”,决定“对疫情要逐步公开”,明确“对外宣传口径为‘云南部分边境地区发现数十例静脉吸毒者已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他待“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和落实”后,再“逐步如实对社会公开”。 在SARS和过去的艾滋病问题上,蒋彦永和高耀洁两位医生的情况尤为引人思考。除了统计局和卫生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不可以调查和发布信息?新发布的条例将科研机构置于“统一指挥”之下,要求“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那么大学和其他科研机构能否自主独立地开展研究?研究中是否允许调查、调查结果及研究成果能否对外发布?传媒能否向社会发布信息和言论? 统计法中有对调查和数据发布的限制,条例第52条有对“散布谣言”行为追惩的规定。这些导致包括研究者在内的公众只能被动员,而很难主动参与,也使得政府发布的信息和政府行动缺少制约。 有人说:法治政府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评”,而搞得不好,我们会面对一种“积极地规避;极力地颂扬”。 《南》:一方面要呼唤政府承担责任,一方面又对政府无节制的扩权心存忧虑,这是不是一对解不开的矛盾? 李:其实不是解不开,同样是中华文化圈,在台湾和香港都处理的比较好,这就体现了政府的执政能力,往大了说是宪政和民主的问题。眼下得一步步来,具体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针对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现在“名为管医院,实为办医院”的做法。由国家出资举办的医院及卫生保健机构只能从事基本医疗服务,不能从事任何有偿服务。非营利医院应由财政出钱,由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出标准、规则并负责监察,公开向社会上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招标,由中标者去办。执业医师由医师协会管理。 应当注意到中国社会的结构已经开始变化,与政府空间对应的市场空间已初步形成,私人空间的边界正走向清晰,公共空间有望出现。卫生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要精简机构、转变职能,不能走把原来的政府机构变为准政府机构,或者把原来政府机关的职能交给由政府办的从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或非政府组织行使的路。因为这两种办法都不能在实际上减少政府财政的开支。 一中心、一保障、三补充 《南》:对于被称作一团乱麻的医疗体制,长期来都没有明确的改革方略出台,您的建议是什么? 李:首先要明确卫生体制的改革目标不能仅仅为了“抑制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社会负担”,而应以认可和保护人的健康权为第一要义,我们要认识到这是一项基本人权。国家就有责任设立义务教育制度和包括医疗保健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使每个人拥有进入社会主流生存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教育和身心健康。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盟约》关于健康权规定,人人有“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权利。中国在1997年签署了这一盟约,2001年,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但我们离这个目标差距甚远。 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首先要落实一个中心任务,就是建立对全体国民普遍适用的最低限度的包括医疗保健在内的社会保障,为了避免基层县乡一级情况差距太大,这部分费用应由中央财政承担。如果国家财政没有能力负担怎么办?很简单,先负担收入在纳税标准以下的人及由他所供养的家庭成员的医疗保健费用,如果国家仍然没有能力负担这部分人的基本费用,完全可以先确定更低的标准,一年50元没有就定20元的标准,先管上,以后有条件再一点点提高。 时至今日,中国80%的卫生资源集中于城市,特别是省会城市,其中又有2/3以上集中于大医院,致使城市医生和医院床位比需要量多20-25%,一些大型医疗设备拥有量比需求多25-33%。一方面几乎是绝对贫困,一方面资源配置浪费到这种程度,这不是一句“没有能力”就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的。 在落实国家责任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德政工程变成政绩工程、劳民工程、腐败工程,需要制度保障,加强人大权威,政府的职能、机构、编制、经费,绝不能绕过人大、或者走过场,加强审计监督,召开听证会。如果哪个部门、领域出了事就可以因事增人、增钱、要权,短期可能有一点效果,长远看政府的机构改革将劳而无功,一定要引以为戒。 除此以外现阶段还需要三条技术性的补充措施:适当放开、宽容甚至鼓励社会各界、慈善团体,乃至宗教组织兴办医疗服务事业,政府搞不好的地方,就不要不许别人搞。照顾到基层的具体情况,医学自考、大专也不应该取消。 用制度手段鼓励城市医生走出去、走下去。当然不是用文革那种暴力驱赶的方式,可以像美国那样,规定有行医执照的人一年要拿出多少时间义务去为乡村服务、为社区服务,如果你没时间就要交钱。 通过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比如网络技术,把中心医院和农村诊所、社区医院的诊断平台联系起来,还有现在的一些“医疗大棚车”,这些都可以促进与基层地区共享城市的公共医疗资源。
因为我们有了共同的语言,因此我们有了相互的关爱;因为我们有了相互的关爱,因此我们有了这个家--疾控家园,我们疾控人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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