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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曰起施行
古廊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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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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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曰起施行
艾滋病
,
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3月1曰起施行
《艾滋病防治条例》全文
中国国务院12曰公布了温家宝总理曰前签署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规定了各级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并明确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例分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
《艾滋病防治条例》解读
国家鼓励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 新华社12曰受权播发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强调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基层组织和公民团体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公共场所内不放置安全套将遭到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如果未能做到,条例中明确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我国将全国范围开展对吸毒人群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部门不宣传防治艾滋病知识违反条例将受处罚 地方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医疗单位不得因病人是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推诿治疗 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本人不同意任何单位不可公开艾滋病感染者信息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家属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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