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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发布,对我们疾控人参与处理食物中毒有了更明确的解释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食源性疾病病人的主要处理上述法律说的很明白,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充其量是协助进行。但是看卫生行政部门的意思好像是一锅全都要端给疾控部门。出力不讨好的活只有疾控在干啦。
为了你,为了我,为了健康,为了疾病,我们努力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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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有点难度!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im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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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如何协助!????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im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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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问题是“卫生部门总协调”,如何协调!????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im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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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是技术部门,但在诸多环节,当事人不配合,我们没有执法权呀,所以工作也不好做呀。
鸟在笼中恨关羽不能张飞,人生旅途需八戒更要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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