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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一,你接到报告后应当明确告诉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局报告;第二,本着负责的态度可以向卫生局报告;第三,处理也好,调查也罢,要在卫生局的明确指示和带领下才能去!乱的不是别人,不是法,是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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