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voodoo_k7在2008-3-4 9:23:37的发言:
我想插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职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疫苗绝大部分是用于健康人的啊,开处方不是多此一举?
我也觉得预防接种开处方的确没多大必要。但是仅就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而言,《处方管理办法》的“患者”是不是应理解为“医疗保健活动的相对人(对象)”,而不单单是指“患有某种疾病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