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国家关于 放射补贴文件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79年文件)【分类号】 4072027909
【标题】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 791230 【实施日期】 80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人事 【文号】 【名称】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题注】 全文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 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