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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其实,网络上可以搜索到好多东西,我就查到了(无意中发现的)深圳市禽流感监测方案以及流感监测工作年度总结,非常好的东东,(以前起草流感行动计划,要这方面的资料,只找到一个监测方案的讨论稿,所以有留意),可惜不知道是公开的还是保密的,同时考虑到疫情信息等敏感问题,没有在这里上传.

  大家用工具可以查到很多你想要的,和意外发现,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发上来给方面大家,因为不是每个人的电脑都有36个省直辖市的网络联结,(我有5个,其中2个直辖市,一个江苏,一个本省,还有卫生部,呵呵,另外还有15个各地同行的卫生网页),我个人体会,什么工作都要创新,没有那么多的时间,但是只要我门的各项工作始终排在全行业排第二名,并能有自己的特色,总体能不达到一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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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还有艾滋病条例释义,查了只有湖南省卫生厅有,就是在他的网络也需要搜索才能找到,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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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存在很多缺陷:

首先,食物中毒事故的确认主体模糊: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不仅仅是一个学术上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并未对食物中毒事故的核实诊断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先入为主的说明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改怎么怎么...。那么这里就出现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将引用什么证据来对食物中毒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食物中毒事故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规定:食物中毒事故的确认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总则确认。

在目前的体制下,无论是监督还是疾控所出具的技术性调查报告均不能作为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的证据。

食物中毒事故的确认主体遭遇法律上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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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表”也很莫名其妙:食物中毒与肠道传染病有时候很难区分,发生这类事故,在没有核实诊断前,我们调查人员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表”进行调查,被调查人员就认为这就是食物中毒,这给我们的调查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反过来说,调查人员使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就说明调查人员也已经认定这就是“食物中毒事故”了,调查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找出原因并对事故进行确认,那么还有调查的必要吗?如果用“个案调查表”调查发现这不是一起食物中毒,而是肠道传染病,我们调查人员该如何向被调查人员解释?

这是典型的“先下结论再调查”的错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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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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