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黑龙江省卫生厅应对化学性水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卫生厅应对化学性水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卫生厅

应对化学性水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20051122

20051114,吉林化工厂以硝基苯为主的化学物泄漏直接污染了松花江水,对我省沿江居民生活饮用水造成严重影响。为防止和最大程度减少污染水可能造成群体健康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可能受到污染水威胁的沿江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三、组织机构

省卫生厅成立应对化学性水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金连弘 黑龙江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王恩海 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主任:李 黑龙江省卫生厅副厅长

  成 员:田在勇 卫生监督处处长

邢济春 疾病控制处处长

医政处处长

应急办公室负责人

魏新刚 办公室主任

赵忠厚 省疾病控制中心主任

省卫生监督所所长

孟松伟 省中毒抢救中心主任

  有关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成立领导小组。必要时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四、信息报告

  承担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的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水质监测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五、卫生宣传

  卫生行政部门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引导群众科学预防,配合政府战胜水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应对化学性水污染(苯中毒)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尤其要注重对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预防水源性疾病的发生。水污染时期,教育群众不要捕捞、食用鱼、虾等水产品。

  六、附件

1:关于市政供水停水期间水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2:关于水源水质污染后饮水卫生应急监测工作方案;

3:关于应对突发化学污染(苯中毒)医疗救治工作方案;


附件1

关于市政供水停水期间水质

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在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下,立即按照卫生部自备水水源卫生标准,开展自备水源和新启用的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禁止饮用。预防松花江污染水对地下水的污染;

对启用自备水供水设施的单位做如下要求:1、加强自备水水源的卫生防护;2、加强供水水质消毒;3、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方可供水;4、加强水质监测工作;

(二)如市政部分供水,应加强市政供水出厂—水、末梢水、二次加压供水监督监测工作,防止管线在水压不足形成负压的情况下造成水质污染;

(三)加强停水期间的临时供水工具(供水车辆、容器等)的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四)恢复市政供水时,卫生监督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在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报当地政府批准方可供市民饮用。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大管网末梢监测取样数量,发现饮水污染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果断措施;

(五)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对桶装水、瓶装水及饮料等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生产用水的监督检查工作,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对停水期间,对无食品安全保障的餐饮业报请当地政府批准临时停止营业;

(六)做好突发水传疾病的应急准备工作。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停水供水期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加强信息反馈及报告;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学校等被监督单位的自备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加压供水进行全面的监督监测,落实责任;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立即成立应急队伍,对发现水质污染问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调查、妥善处理,将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附件2

关于水源水质污染后饮水卫生

应急监测工作方案

一、工作职责

1、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同作战。各级疾病控制中心按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及时检验监测、出具报告。并及时做好水传性疾病的应急处理,确保全省人民饮水卫生安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有关污染情况信息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制定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水质监测,掌握污染范围,确定污染程度,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

并根据危害程度及工作需要, 向政府提出应采取必要措施的建议,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技术支持和经费援助。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根据环境污染程度,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情况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对新启用的应急水源进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对于曾经供饮用水的自备水源做7项检验。对新启用的水源进行生活饮用水全项分析,合格后方可启用。

4、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本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

5、沿松花江流域的地(市)、县(区)疾病控制机构应加强本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密切注意水质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同时做好处理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6、在呼兰、依兰、佳木斯、桦川、同江和富锦设立生活饮用水质监测点,由所在县、()疾控中心随时监测水质变化情况。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协调和技术支持。

7、黑龙江省、市疾病控制中心、各高校分析测试中心、能进行水质监测事业单位和企业应加强技术合作,建立实验室信息网络平台,人才共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8、各级疾控机构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规范》要求做出经费预算。各级政府要提供专项经费,做好应急检验所需的标准品、化学试剂、实验器材储备。

二、具体措施

(一)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准备和应对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处理饮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做到“组织有序、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理”。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和水传性疾病应急处理小组,组长由苏华副主任担任,下设两个分队,分别负责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验。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或疫情报告后,由第一小分队赶往现场,配合省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原因。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的要求,封存检样,查明污染的原因,采取切实可行预防措施,进行现场快速定性试验并以最快速度将样品送往实验室。与此同时由第二小分队相关检验技术人员迅速进入实验室,随时对检样进行检测。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疾控中心要对生活饮用水污染区域的水传性疾病发病情况进行监测。

(二)生活饮用水污染的监测

1、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要立即做好新启用的自备水井的水质检验工作和对社会各界送检的水样进行检验,随时准备承担政府交办的监测任务。负责全省松花江沿岸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水质检验的技术指导。组织专业人员对下级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在市政停止供水期间供水范围较大的水源或从未用于饮用的自备水井应由省疾控中心、哈尔滨市疾控中心、哈铁疾控中心、南岗区疾控中心负责水质全项检验,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后方可饮用。

3、各级疾病控制中心在市政停止供水期间,要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重点做好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工作,加强市政供水、出厂水、末梢水、二次加压供水及临时供水设施(容器、车辆)的水质检验,重点检验: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等项指标。

4、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在此期间应做好控制水传疾病发生的准备工作。落实好应急队伍、药品、采样工具。

附件3

关于应对突发化学污染(苯中毒)

疗救治工作方案

一、明确急性苯的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一)概念

急性苯的硝基化合物中毒是指在短期内接触高浓度苯的硝基化合物所致的以高铁血红蛋白血症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可伴有溶血性贫血,以及肝、肾损害。

(二)该标准和治疗原则的适应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特殊时期(水中毒污染)接触苯的硝基化合物污染的水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三)临床表现

毒物所引起的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是急性中毒临床表现的主要病理基础。急性硝基苯中毒可在工作接触时或工作后经几小时的潜伏期发病。高铁血红蛋白达10%~15%时患者粘膜和皮肤开始出现紫绀。最初,口唇、指()甲、面颊、耳廓等处呈蓝褐色;舌部的变化最明显。高铁血红蛋白达30%以上时,其他神经系统症状随着发随着发生,头部沉重感、头晕、头痛、耳鸣、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相继出现。高铁血红蛋白升至50%时,可出现心悸、胸闷、气急、步态蹒跚、恶心、呕吐,甚至昏厥等。如高铁血红蛋白进一步增加到60%—70%时患者可发生休克、心律失常、惊厥,以至昏迷。经及时抢救,一般可在24小时内意识恢复,脉膊和呼吸逐渐好转,但头昏、头痛等可持续数天。血高铁血红蛋白的致死浓度在85%~90%。

肾脏受到损害时,出现少尿、蛋白尿、血尿等症状,严重者可无尿。血红细胞出现赫恩滋小体的百分比高者,可出现溶血性贫血,红细胞计数可于34天内迅速降低,但经积极治疗,在12周后逐渐回升。

急性肝病常在中毒后23天左右出现肝脏肿大、压痛、消化障碍、黄疸、肝功能异常。

急性硝基苯中毒的神经系统症状较明显,中枢神经兴奋症状出较早,严重者可有高热,并有多汗、缓脉、初期血压升高、瞳孔扩大等植物神经系统紊乱症状。

硝基苯对眼有轻度刺激性。对皮肤由于刺激或过敏可产生皮炎。

(四)诊断原则

1、流行病学史:近期接触苯的硝基化合物污染的水

2、临床表现:以高铁血红蛋白血症为主要临床表现,包括肝肾损害

3、实验室检查:

1)一般检查:血、尿和便常规

2)全血生化

3)高铁血红蛋白检测

4)网织红细胞检测

5)赫氏小体

(五)处理原则

1、一般原则:迅速将患者脱离毒物,如果通过消化道中毒,可通过催吐或清洁灌肠清除毒物;如经皮肤接触,清除皮肤污染。

2、解毒方法: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的治疗是根据临床表现及血高铁血红蛋白测定结果酌情应用美蓝(每公斤体重12mg)。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的治疗:接触反应仅需休息,服用含糖饮料、维生素C,必要时用50%葡萄糖溶液4060m1加入0510g维生素C静脉注射。轻度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可给1%美蓝(亚美蓝)5mL1mg1(g加入25%葡萄糖溶液2040m1中,缓慢静脉注射,一次即可。必要时可再给维生素C。中度和重度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可给予1%美蓝510m112mgkg加入25%葡萄糖液2040m1中,缓慢静脉注射。必要时可隔24小时重复使用一次。根据高铁血红蛋白动态测定的结果可酌情用24次。同时可给予维生素C并用辅酶A及维生素趴2。当第二次剂量美蓝疗效不明显时,应积极寻找原因,如毒物未清除干净,灼伤处理不当,而不应盲目反复应用。一定按规定使用美蓝,超剂量可导致严重后果。

3、严重溶血性贫血的治疗:除输血外,可给予糖皮质激素控制溶血,口服碳酸氢钠等使尿碱化,以预防血红蛋白在肾小管凝聚。

4、对症、支持疗法:防止肝脏受损,早期给用”保肝”药物;缺氧者及时有效地吸氧或使用高压氧。肾功损害可根据情况予透析、持续性血液净化或血浆置换。

二、急性苯中毒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一)指定医院

确定省二院(省职业中毒抢救中心)为全省苯中毒医疗救治中心。

有关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指定医院为本地区的苯中毒救治中心。

(二)网络医院

哈医大一院、哈医大二院、哈医大四院、省医院、哈市一院、哈市二院、哈市四院、哈市五院、二四二医院、哈市儿童医院、省电力医院、省中医药大学附一院、省中医研究院、哈市中医院等十四家医院为医疗救治网络医院。

(三)支持机构

哈市120急救中心、哈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为医疗救治支持机构。

三、专家指导组

成立省、市两级苯中毒医疗专家指导组。指导组由省内各大医院的职业中毒、血液、肾内、传染、皮肤、儿科、等学科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临床病例的会诊和治疗方案的指导。专家指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医政处。

黑龙江省急性苯中毒医疗专家指导组名单

组长:李晓军 省二院(省职业中毒抢救中心)副院长、

医师(8468630613633616005)

哈医大一院院长、主医师(53633868

13804582071)

成员:冯克玉 省二院(省职业中毒抢救中心)医师

(53969207办、13654558019)

叶培正 省二院(省职业中毒抢救中心。)主医师

53969236办、82440242宅)

李用国 哈医大一院传染科主任、主医师

53643849-5197办、13904505981手、)

省医院皮肤科、主医师(13936071596手)

王京华 哈医大二院血液科主任(13945672220手)主医师

哈医大二院儿科主任、主医师(89705636

灵)

张佩青 省中医研究院副院长、主医师(88737890办)

专家指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85971 053 电传85971053

消防车临时运送生活饮用水的

消毒处理方法

为保证在停水期间居民生活饮用水的运送,市政府决定启用消防车作为运水工具。由于消防车常年存水,而且取水来源广泛,有的是非生活饮用水。因此,水箱内存有一定的污垢、铁锈等杂物。为保证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必须对水箱彻底清污、去除杂物、消毒后方可使用。具体方法如下:

1、工作人员需穿着防水服装,戴防护眼镜和橡胶手套。

2、用铁(塑料)铲,清除淤泥和杂物。

3、根据水箱的锈蚀和污染情况用铁剧、竹刷、草根刷等彻底刷洗污垢。

4、用水枪全面冲洗或在水箱中装1/2—2/3的清水,利用开车机械撞击法冲洗5分钟(急刹车2-3次)彻底清洗后,将污水排尽。

5、根据水箱清污后的内壁情况,用有效氯0. 1—0.2%的含氯消毒剂,装满水箱直接浸泡30—60分钟或按方法3使消毒液全面、均匀分布在水箱内壁,停留30—60分后,将消毒液排尽,这种方法可以省水、省药并可利用冲击力,提高清洗和消毒效果。

6、按方法3,用清水反复清洗2—3次。

7、在指定地点灌注生活饮用水备用。

注:1、本消毒处理方法,只适于能进行清污的消防车。

2、由于各种运水车的入水口和水箱容积较水,通风不好,因此不易进入水箱内进行喷洒消毒。

3、必须没装过杀虫药的洒水车运水,便于清污和消毒。方法同上。

哈尔滨市卫生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