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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健康报》2005.10.21 1版 作者:钱峰   本报讯(记者钱峰)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并于近日发布。原《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该《规定》加重了对考试违规的处理程度。考生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规定》在处理程序上更加严谨,提出对一些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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