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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怎么理解

《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怎么理解

2016年9月发布,对于疾控中心来说,是个什么样的情况,对于区级疾控中心有何指导作用呢?

http://cxdh.bjkw.gov.cn/art/2016/9/7/art_305_29370.html
一、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评审程序
(一)简化预算编制。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按照科研经费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研项目预算。同时,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在编制预算时,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且不需提供过细的测算依据。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
(二)取消财政预算评审程序。将科研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和预算评审“合二为一”,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重点对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费合理性等进行论证。
二、赋予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更大的自主权
(三)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四)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统筹。
(五)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权限。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承担单位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对承担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六)改进科研经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由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七)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其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
(八)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市政府外办对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承担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加强和改进科研人员出国(境)管理办法,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统筹。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九)加大绩效支出激励力度。竞争性科研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从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15%、20%统一调整为不超过20%。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负责人要结合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十)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十一)扩大科研基本建设项目自主权。在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对承担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简化承担单位科研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市发展改革委和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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