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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失职业病监管职能

又失职业病监管职能

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终于通过了。
此法绝大数监管职权归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少数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含安监、卫生、劳动保障)。
法律执行主体为安监部门
卫生部门还要按中编办规定的职责,拟订法律法规、规划、标准
哈哈,都没有法定监管理职能还要做这些,即使做得很规范很科学,人家听你卫生的吗?
悲哀啊!!!

卫生部说不起话,只好两口子睡觉自己人搞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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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飞蛾的眼泪 于 2012-2-6 14:26 编辑

卫生部门在职业卫生工作上面是技术服务机构,不需要进行行政监管了。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卫生部门对其进行服务,才能到厂里面去,否则就可以不管。
诊断职业病的时候放手诊断,不需要将自己监管不力的责任考虑进行去了。但有个问题,卫生部门需要定期对辖区内职业健康状况及职业病危害向政府进行报告。这个工作有点“越俎代庖”的嫌疑,应该是安监局做才是能全面反应情况,因为不管大小企业都必须到安监局进行报道,而且安监局有行政监管权,可以随时进行企业进行调查,而卫生局不能。所以卫生出的调查报告肯定不能如实,全面反应辖区内真实情况。但现在的问题就是安监局的工作重点在预防意外事故上面。
至于修订法律要如何贯彻执行到基层,只能是“骑驴看唱本,走着瞧了”
学医就是如飞蛾扑火!搞公共卫生就是自取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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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个清闲,少管闲事!工资一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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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tzhld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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