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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讨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此前,国家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而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草拟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有一些想法:
1、卫生部怎么还没出台食物中毒事故的防范及发生后的职责分工;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是卫生部属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处理相关事件,然而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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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子的离开是风的追求,还是树的不挽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事故涉及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事故涉及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和咱们突发报告要求相左,也不知道食药部门制定这个制度之前有没有看看相关的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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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可以使用现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标准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应及时将样品送达委托检验的机构,并支付相关检验费用
和疾控没有任何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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