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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发布,对我们疾控人参与处理食物中毒有了更明确的解释啦!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有点难度!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im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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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食源性疾病病人的主要处理上述法律说的很明白,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充其量是协助进行。但是看卫生行政部门的意思好像是一锅全都要端给疾控部门。出力不讨好的活只有疾控在干啦。
为了你,为了我,为了健康,为了疾病,我们努力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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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看过《实施条例》吗?其中哪一条哪一款提到了疾控机构? 里面只说了具体办法待卫生部制定。
cdcsky 发表于 2009-8-5 06:13

      等着卫生部来制定协调,要等到猴年马月,要等到我们此辈回家之后吧,卫生部那些niao人的工作能力通过这次甲型流感可见一斑,再说卫生部协调疾控和监督的能力不要再抱太大的希望。
为了你,为了我,为了健康,为了疾病,我们努力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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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共同期待具体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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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的作流调,一没权(说谁谁听阿?),二没人(就我们食品科这10来个人?),三没钱(样品检测费,人力,物力等等诸多费用谁出?),“三无”,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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