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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不同层级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效力如何判断

[求助]不同层级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效力如何判断

有个问题想问一下各位大侠:假如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疾控中心(比如市疾控中心和县疾控中心)就同一个批次的样品作相同的检验项目,如果结果不同应该以哪个为准?从效力上来分析是两个都有效还是“下级服从上级”?

请各位执教。

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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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送其他实验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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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项目结果在不同的实验室出现差异这也是很正常的,最终结果一般以上一级别的实验室为准。如果有异议也可送省级仲裁。

所以我们的实验室在日常工作中要经常性的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和实验室间质量控制,有条件的可以参加跨区域跨行业的能力验证活动和大型仪器设备的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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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版主的回答。

本人是卫生监督所的实习生,刚进单位,有些业务上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我有几个疑惑向大家请教:

1、既然下级和上级疾控中心的实验室都是经过计量认证合格,说明了他们在某个具体的检测项目上具有相同的资质,具备同样的检测能力,不存在谁的技术能力优先于谁的问题,那为什么会在检测报告的认定上采取行政管理中的“下级服从上级”的做法呢?

2、疾控项目检测是否遵循严格的区域层级管理制,即如果某区一企业生产一个新产品需要做某个指标的检测,该企业能否不到该区疾控中心的实验室而直接到市或省级疾控的实验室去申请做检测?

3、卫生行政处罚时,相对人能否对作为是否处罚的唯一依据的检验报告的制作者申请回避?实验室内部有没有相关规定?

4、微生物指标的检测能否申请复检?如果不能,实验室是如何确保这种“一锤定音”式的检测结果的科学性的?

以上是我想到的一连串的问题,现摆出来向各位大侠求教,还望各位多多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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