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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陀罗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曼陀罗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曼陀罗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WS/T 3—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6-10-14批准 1997-05-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源性曼陀罗中毒诊断标准及判定原则、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食用混有曼陀罗种子加工的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也适用于误食曼陀罗浆果、种子、叶子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2 引用标准   GB 14938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诊断标准   3.1 流行病学特点   有进食混有曼陀罗种子的豆类加工的食品史,或误食曼陀罗浆果、种子、叶子史。   3.2 临床表现   潜伏期一般为0.5~3.0h。   口干、皮肤干燥呈猩红色,尤其在面部显著,偶见红斑疹。头晕、心跳过速、呼吸加深、血压升高、极度躁动不安,甚至抽搐。多语、好笑或好哭、谵妄、幻觉、幻听、痉挛。有时体温升高,可达40℃,瞳孔散大、视力模糊、对光反应消失或减弱。   严重者由躁狂、谵妄进入昏迷、血压下降、呼吸减弱,最后可死于呼吸衰竭。   有的中毒者可不发热,皮肤不红,无红斑疹等。   3.3 实验室诊断   按GB/T 5009.36中2.12鉴别曼陀罗籽或进行生物碱比色定性或薄层层析定性阳性。   4 判定原则   4.1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表现进行诊断。有条件时可进行生物碱比色定性或薄层层析定性,以资参考。   4.2 无进食混有曼陀罗种子的粮食加工的食品或无误食曼陀罗浆果或种子或叶子史,诊断不能成立。   5 处理原则   5.1 催吐,0.05%高锰酸钾溶液或2%鞣酸溶液洗胃,洗胃后用硫酸镁导泻。   5.2 解毒治疗:皮下注射毛果芸香碱或肌肉注射水杨酸毒扁豆碱。   5.3 对症治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长春铁路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柱、李洪龙、孙武长、刘长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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