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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海洋石油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地预防、控制海洋石油作业职业病危害,卫生部近日印发《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深海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上游项目及石油、天然气的加工利用等中下游项目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上游项目是指海深5米以上海底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中下游项目,是指对深海开采的石油、天然气陆地后续加工等作业。 办法要求,深海石油作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等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医师或者专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管理和现场监护。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配备急救设施和药品。对患有职业禁忌征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深海石油作业的操作规程,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对有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的要求。当作业场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专职医生或者专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受害员工进行现场抢救并采取控制措施,组织同一作业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性健康检查;情况紧急时,所在地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每年至少一次,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向员工公布。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办法还提出,深海石油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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