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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应急发〔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升我国应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反应能力,做到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诊治、调查和控制等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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