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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管理办法

急需是不错,从条例出台已经有一年了把,把话说的难听点,一年就搞了个这个东西.还是国家政府出台的,象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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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办法正在征求意见,错误很多,需要大量的修改完善,比如组织者、鉴定程序、鉴定范围、鉴定经费、赔偿标准等,实际上应该早就出台,目前各地在接种反应的鉴定和处理方面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很不规范,急需这个鉴定办法。[em01][em02][em02][em03][em04][em05][em06][em07][e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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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在国务院公布之前肯定经过有关法律专家的审核,对于经济补偿的概念也是被法律界定下来的,没有必要就此过多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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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安徽和山东胜诉的有关脊灰案例中,均认定服用糖丸为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所以个人认为这是国家救济的一种方式,当然国家没有补偿的规定.但是有的情况是可以从赔偿法中进行引申,但是不适用脊灰.因此败诉.

个人水浅,请大家共同探讨,感谢将军牛牛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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