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二类疫苗监管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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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二类疫苗监管问题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二类疫苗监管问题作出批复。
批复明确规定,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性质和作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分发疫苗无需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的监管职责。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否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应当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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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6-11-10 11:13
| 只看该作者
苦了基层的接种单位,两个部门都要管!夹在门缝里做人难哪!不知忽然到哪一天,疾控和药监都要求基层接种单位到两个部门各自指定的地方进苗,那就有得好戏看了,基层也就被压扁了做人!基层是谁都得罪不起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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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为男儿身,遇事不可皱眉、叹气,就事论事,水来土掩,兵来将挡。路是人走出来的,办法也是人想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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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6-10-24 13:3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lyzengbao在2006-10-24 10:25:06的发言:
卫生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自己不能解释和说明,需要药监部门解释,真是荒唐
药品的流通应该由卫生部门来负责?
条例的全称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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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6-10-24 10:25
|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自己不能解释和说明,需要药监部门解释,真是荒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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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6-10-23 17:39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lyzengbao在2006-10-23 15:36:53的发言:
药检局局对卫生部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真是奇闻
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所以不是卫生部门制定的!
并且条例里面包含了疫苗流通这方面的内容,理所当然的是由药监部门来负责。
条例的贯彻实施并不是只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药监也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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