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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卫生部公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

(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起草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部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全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

(四)政策法规司。

起草卫生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起草部门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司。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医政司。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十)医疗服务监管司。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组织拟订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三)科技教育司。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保健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卫生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8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3名(含国家卫生监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gzdt/2008-09/01/content_1084857.htm

从卫生部“三定”方案中不难看出,各部门之间的职能调整是此次解决的主要问题!

根据“三定”方案中的职责调整内容,此次除了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外,卫生部将原先属药监局职责范围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以及“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

似乎卫生部拥有了更多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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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haipi9914在2008-9-3 11:19:20的发言:

我们这里的卫生监督和疾控还没分开呢,不知道到时候咋整,唉。。。

我们也没分,是分还是合争论了几年,结果还是老样子。估计明年要分了吧,天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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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梦里他乡在2008-9-3 21:08:59的发言: 药监局并没说是卫生部的一个直属局,卫生部下设机构没有他,卫生部对食品卫生有综合协调的权力,没有了对餐饮等单位的监管权了,给药监了,没看明白卫生部在什么地方领导药监。

我也没弄明白,卫生部和药监局到底是啥关系?在三定方案中这样描述的: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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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十年在2008-9-4 8:23:49的发言: 药监局要开始被卫生部折磨了

妙!

有兴趣的同志可以看看这个帖子:

[转帖]药监局并入卫生部, 药品市场化路线的大败局

作者:“种瓜得豆”

2008年03月06日,列席人大开幕式的国家药监局局长邵明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赞同药监局合并入卫生部这样的卫生大部制改革设想。

一、回顾药监局的历史

1998年3月机构改革时,国家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的药政司合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称之为药监局从卫生局划出。 2003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又在药监局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年3月,药监局要在“大部制”的旗帜下,要重归卫生部.

二、药品管理的两种思想路线:

所谓药监局与卫生部的分分合合,到底为了什么,又因为什么? 回看药监十年,医改十年,究其实质,是对药品在医改中如何管理的思想路线问题. 药监部门分立的路线是:药品市场化调节为主,行政管理为辅。 医药合并的思想是:完全的药品市场化已失败,要走药品行政化管理为主的道路。

三、药监与卫生分立的原因与可行性

卫生是一个传统上政府严格统筹管制的行业,具公共福利事业性质,本质上是不能充分市场化的。 而作为卫生事业的基本组成部分的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等,下同),有两个属性: 一是用以治病的物质。其安全性需要可靠保证。 二是医疗卫生事业经济利益的主要载体。这一属性的放任将导致消费者的高支出和药品生产企业的附庸化。 这第二个属性,正是与卫生部门的公共福利事业性质相悖的。如果要避免第二个属性的不良后果,最有效的方法是市场化,避免行政化机制。而市场化的前提要求就;而同时要保证第一个属性的要求。成立专门的药品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是当然的方案。 1、这一点更好先进国家的FDA等成功的模式。 2、药品首先是一个产品,具有与电器日用品类似的属性,它完全能以市场方式生产,并套用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3、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高效、低成本来减轻以往卫生行业的低效暴利弊病。

四、药监分立十年出现的困境与原因

在当年的医改方案中,成立药品质量专门监管部门并与卫生分权的思路是有深刻的反思意义的,这种体制同时也得到先进国家的成功检验,应当具有可行性。 由于药品这一特殊产品的消费面,基本在卫生部门管辖领域,因此药监部门与卫生部门的分立,实则是卫生事业管理权的分权。但由于1998年的医改方案游移不定,在成立药监部门后并无后续改革跟上。因此在权力划分上,药监过小而卫生过大,药监对药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权利不完整不充分,对卫生部门不具破坏力和推动力,对卫生体制发挥不了四两拔千斤的作用。但纵观药监十年,对药监部门的动作卫生部门我自岿然不动。药监处处受制于卫生,最终不断收缩战线,埋头于药品生产和药品零售领域,基本无法有效介入医疗机构环节的药品监管。药监专门监管的单项突进,终因其他方面的不配合、不跟进而举步维艰,具体说: 一是1998年提出的医药分家政策迟迟不能推进并最终被放弃。 在此情况下,药品的第二个属性大部分没有解决。在中国,70%以上的药品仍然具有医疗事业经济利益主要载体的属性,医院的大部分盈利仍然以药品为载体。药品的高价、暴利、垄断、多名,不是药监专门监管体制管理不对,恰恰是原有医疗体制弊病的继续的扩大。我们反思药监部门体制十年来的药品领域的问题,可以说,药品质量专门监管体制的思路是对的,但它需要药品的充分市场化。而药品的市场化,必然要求药品质量专门监管体制。近几年药品领域出现的问题,最终原因是药品领域市场化进程的严重滞后。药品领域市场化进程的严重滞后的原因正是医改失败的原因之一。 二是生产领域全面市场化,而消费终端垄断化,使药品市场化机制失灵并扭曲。 市场化是从生产到最终收取货款的完整过程,部分环节的市场化,必然是不正常的。而尤应注意到,与一般人认识不同的是,正是消费环节是决定生产环节;而不是生产环节决定消费环节。医院的非市场化消费方式,必然反向传递到生产环节,最终破坏生产环节的市场化机制,使得药品生产领域出现既无市场有效调节又无行政有效控制的混乱局面。可以对比的是,在药品零售市场,由于实行了完全的市场化机制,其药价的表现则与医院的药价表现完全不同。 三是药监部门在职能在被设计为药品质量监管部门,而在责任上被当成药品综合管理部门;反过来说药品在质量之外的职能处于无管状态。 在药监体制之下,药监局以药品的质量为核心进行管理,而至于药品的产业布局、产业发展、药品开发、正确使用、消费市场发展、消费价格、市场利润率等,不是药监部门的政策目标范围,至少不是直接的政策目标。在这方面,药监体制是把药品作为一种普通的商品处理。因此,它本应通过市场调节、社会调适,或由其他部门进行调节来达到这些效果。但我们遗憾地发现,因为药品没有充分的市场化,它并不能象日化、电器等普通产品一样通过市场机制自动地达到这些社会目标,在政府角度又没有相应的力量进行有意识的承担。相反,政府、社会和百姓,将这些目标归集到药监局身上,而这又与药监局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身份相冲突,且药监部门并无相应的法律资源、组织机构、行政手段有效承担。在市场失调和政府失管的情况下,药品在质量之外的问题(如廉价药无人生产),或者以药品为有形载体的问题(如药价虚高,滥用药品)严重,并找不到责任者,或错误地以无法解决问题的药监部门为责任者。 四是群众对药品安全的绝对要求与药品监管对药品安全的合理要求的矛盾致药监部门广受垢病,动摇药监部门分立的信心基础。 病人对药品的安全需求是100%,但在管理上是不能以100%的安全性为政策目标的(这句话是不能说的实话)。换句话说,病人是不容许不合格药,而在管理上是允许不合格药的。不合格率受到生产条件、意外因素、违法因素、检验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完全消除不合格药对药监部门来说是不可能的任务,对企业来说是不合理的要求。管理目标只能是尽可能降低不合格率。一个笑话:一小女孩去买火柴,妈妈吩咐:不要买那些划不起来的。于是她买回来后说:我一根根划过了,都可以划起来。这正是药品安全性监管是一种有限程度安全的监管的例子。从药监部门成立后,药监局通过药品注册权集中中央,实行GMP、GSP认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打击假劣药,试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不断提高药品的安全性,但安全性从99%提高到99.9%,仍然不可能达到100%的安全。当2005年以来出现的齐二药、欣弗等事件后,在药品安全绝对要求的理想下,在媒体炒作之下,加之药监部门领导人的个人的职务犯罪问题,药监部门的成绩被全面否定。因人成事,而又因人而废政是中国文化的恶习。由此成为否定药品实行专门产品质量部门监管并与产品使用的主管部门分立的制度。

五、对做好药品与医改工作的意见

此次大部门制改革,本宜将药监部门与质监、工商等质量监管部门整合,并将药品质量监管的相关权力从卫生归还药监,使药监借助大部门体制增加与卫生分权互动作用。这是顺承原本医药分立思路的合理方向。而由此殊为遗憾。 这次,药监部门并入卫生部,邵明立表示“将更有利于药品在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安全保障,有利于医疗卫生改革”。这是十分值得怀疑的推测。 但所谓成事不说,遂事不谏。在大卫生部的体制之下,我认为: 一、药品领域以市场机制为主的制度不可动摇。今后,应当主动解除各种防碍药品市场机制充分发育的限制,更加彻底地推进市场机制,迎难而上,乱而后长治。 目前,卫生部门更多地是一个行业主管部门,很可能更多运用方便直接的行政手段。比如 集中采购、政府限价、顺加作价、层层调拨等等方式,作为解决药价虚高的猛药,都根本地否定市场机制,退回到行政手段上去。邵明立讲话中说“针对医改方案中包涵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邵明立称,会由专家组遴选覆盖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安全、廉价药品,保障统一生产和供应。”显见国家将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采取统一生产,统一供应。药品市场化机制显然已动摇。 尽管如此,我仍认为:尽管通过削弱药品市场机制、加强药品的行政管理手段的方式,有助于增强政府部门对药品的调节能力,对解决一些问题是直接有效的手段。但是,实践一再的证明,长期来看行政管理的效率远不如市场机制。这种“有利于”是短视的,是不能持续的,将引出更多的次生问题。 二、保持药监部门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属性,并保持相对独立性。 药品是医疗活动的主要资料之一,是卫生事业的经济利益的主要载体。它作为普通产品和商品的属性不能被治病救人的神圣特性完全掩盖或替代。产品质量监管的有效体制和普遍规律仍然可以适用于药品,药品质量专门监管部门仍然是最合适的管理体制。 大卫生部应当将其职能适当归并重新划分,把卫生事业主管职能与产品质量监管职能分开,把卫生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能相对独立化。药监部门要保持较弱的卫生行政部门色彩,继续向产品质量部门方向发展和完善。同时,对药品的产品质量之外的相关问题,要积极研究运行规律,落实政府职能。

http://www.ada.cn/bbs/viewthread.php?tid=7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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