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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贿赂案拷问疫苗供应机制 [打印本页]

作者: 洋子    时间: 2006-8-15 08:08     标题: [转帖]贿赂案拷问疫苗供应机制

8月2日,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原主任罗耀星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首次开庭。据了解,罗耀星案为7月25日广东省纪委对外公布的10大商业贿赂案件之一,属“窝案”,广东省疾控中心共有10人卷入了此次贿赂案,其中包括7名国家公职人员,涉案金额达2242万元。 庭审当日,罗耀星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他承认,“省疾控中心是疫苗销售的必经渠道,我负责全省的疫苗规划,他们(行贿者)通过我们推销疫苗,取得经济利益。” 四大疫苗供应商卷入贿赂案 据广州市检察院公诉材料,罗耀星腐败案行贿名单中赫然列着作为中国一、二类疫苗6大主要供应商的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6大主要疫苗供应商中有4家卷入了罗耀星案,涉及面之广着实令业界震惊。 根据经销商证词,广东省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一项统一管理疫苗采购的规定,要求全省疫苗采购必须通过广东省疾控中心批准,才能销往各地疾控分支机构。罗耀星由此成为广东市场疫苗销售的关键人物。经销商们在向广东省疾控中心出售水痘疫苗、流感疫苗等产品时,被要求以“推广费”或以其他分成的形式,给予罗耀星贿赂款。“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负责广东省所有疫苗的统一销售、推广、使用、管理,而罗耀星正是具体负责此事。” 据悉,在罗任职期间,4家经销商销售给广东省疾控中心的疫苗少则上千万元,多则超过1亿元。 权力垄断与巨额利润诱发腐败 广东省卫生厅一位领导对此表示震惊:“罗耀星只是一个科级干部,居然收了那么多钱,令人震惊。” 据悉,作为执行计划免疫工作的各级防疫站本来是国家事业单位,由国家全额拨款。但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起,国家批准各防疫站可以开展“有偿服务”,各防疫站可以自搞门诊,通过一些服务项目来收费。从2001年起,主管部门将以往疫苗等计生免疫药品的配送工作从原来的各地分散配送更改为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配送,也就是说所有疫苗在厂家生产出来后,在分到各个防疫站供应之前,必须通过罗耀星所领导的免疫规划所这一关。罗耀星在庭审中称:“因为我们是负责全省的疫苗供应,经销商便主要通过我们来取得经济利益。” 据悉,罗耀星接手免疫规划所后,建立起全省疫苗由“省——市——县——乡镇”逐级供应的“一个窗口”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使得疫苗规划所对众经销商而言“权力极大”。广东省疾控中心一副主任在庭审证词中表示,2000年,广东省卫生厅发文,规定全省各地的预防用生物制品统一由省疾控中心向生产商定购,再逐级向市、区、县疾控系统供应。广东就此在国内率先建立了由省疾控中心统管一、二类疫苗的高度集中的体制。为此,广东省成立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委员会,决定全省采购疫苗的种类、生产厂家及价格。罗耀星是这个委员会的13个成员之一,并兼任办公室主任。 “罗耀星主管这方面的工作,因此他关于厂家和价格的意见对委员会有一定的说服力。”在一些疫苗经销商看来,“罗耀星就是广东省采购疫苗的主要负责人”。检查机关查明的罗耀星受贿行为都发生在2000年之后。4个行贿人在证词中不约而同地提到,给罗耀星送钱是迫于无奈,是打开广东疫苗市场的惟一通道,“也为了避免罗耀星给疫苗销售制造障碍”。 放开市场能否抑制垄断腐败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疫苗必须通过省级卫生防疫部门层层销售以及疫苗销售的暴利,是使疾控中心成为腐败“温床”的主要原因,而要想斩断这条“利润链”,就必须改变现有疫苗采购模式,进一步放开疫苗市场。 据悉,一类疫苗为由政府集中采购的计划免疫疫苗,目前国内市场主要由中国生物技术集团下属几大研究所承担生产任务,外资和民资都未被允许进入。而二类疫苗是计划免疫外疫苗,本着“自主自愿、自费接种”的原则予以接种,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利润空间也大。目前国内二类疫苗共有30多种,2004年的市场规模约30亿元,并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200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使得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将由公民自费自愿接种的二类疫苗市场放开,使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统天下”的疫苗市场经营格局被打破。疫苗流通领域的放开,很快吸引了众多药品批发企业的目光,目前,诺华、葛兰素史克、赛诺菲-巴斯德等跨国制药巨头纷纷进入我国第二类疫苗市场,占据了这个市场的半数以上份额。日前,医药类上市公司天士力亦通过收购金纳生物技术55%股权,宣布进军生物疫苗领域。 然而,广州市政府公共卫生决策咨询专家组成员陈敏生对放开二级疫苗市场却有不同看法。他表示,对疫苗进行集中管理是有必要的,因为疫苗是特殊商品,如不妥善管理易引起群体性恐慌。据悉,去年6月16日至17日发生在安徽泗县大庄镇的“甲肝疫苗”事件,即发生于二级疫苗供应体系。虽然安徽泗县疫苗事件涉及批次疫苗经检测全部合格,但“群体性心因反应”所产生的影响恰如蝴蝶效应一般悄然扩散开去。 据广东省卫生厅疾控处有关负责人透露,罗耀星事件已经引起了广东省卫生厅对现行方案的反思,已经开始修改二类疫苗的采购方案,但具体何时正式实行目前尚未有具体时间表。

来源: 医药经济报


作者: 9721811    时间: 2006-8-15 08:23

从上述文章提供的信息,全国就几家供应商,难道只有对广州省进行了商业贿赂!!!???!!!!!!!只有中纪委出面一查到底,才能还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清白,或是洗白一点,

强烈要求一查到底.


作者: 洋子    时间: 2006-8-15 08:31

是的,最好能拷问一下这个供应机制的发明者,看看他的“居心”何在?
作者: 9721811    时间: 2006-8-15 08:45

我个人认为当初还没有什么居心,毕竟那时是计划经济啊,哎没禁得住糖衣炮弹啊,


作者: 江户    时间: 2006-8-15 08:50

讲句实在话,如果我去进疫苗还有点发怵。怕担风险。


作者: ak47ttyy    时间: 2006-8-15 09:05

以下是引用9721811在2006-8-15 8:23:20的发言:

从上述文章提供的信息,全国就几家供应商,难道只有对广州省进行了商业贿赂!!!???!!!!!!!只有中纪委出面一查到底,才能还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清白,或是洗白一点,

强烈要求一查到底.

药品回扣是普遍现象,我也相信不可能就只有广东省有问题.
作者: 将军牛牛    时间: 2006-8-15 09:27

以下是引用9721811在2006-8-15 8:45:07的发言:

我个人认为当初还没有什么居心,毕竟那时是计划经济啊,哎没禁得住糖衣炮弹啊,

何止是糖衣炮弹.搞这方面公关的人门槛精着呢,只要你是关键人物,只要你有非常大的利用价值,他必欲把你变成他的自己人不可.为此会下功夫研究你,了解你,迎合你,应得是那句俗话: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

赖昌星为什么要盖那栋红楼?


作者: 洋子    时间: 2006-8-15 09:53     标题: 只要规则允许,红楼是可以盖的。同样的问题:

医生爱拿回扣,贪官爱美色,将“医生”和“贪官”换成你,你会怎么做?

(注:不是在为这些衰人找借口)


作者: 十年    时间: 2006-8-15 10:14

题目说的轻了一点,要说重点的话应该是:贿赂案拷问我国反商业贿赂机制;

要是再重点的话还可以是:贿赂案拷问我国反腐机制; 更深层次一点的话还可以是:贿赂案拷问我国政治体制;

曾经在很多地方医院院长纷纷因为药品、医疗器械落马的时候,一位分管局长还说目前疾控机构还是一片净土,可以大唱赞歌。当然可能是他的确不知道这些问题,也可能明明知道但因为某些原因而这样说。不管是怎样,我们国家的确应该建立起长效、透明的监督机制,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干部,不让那些作出过巨大贡献的同志倒在工作岗位上。


作者: 9721811    时间: 2006-8-15 16:20

我想说的是,在现有的管理模式,就是集权二维制衡管理模式,高效并腐败,高能并内耗,没办法,这种管理模式的弊病就是这个.按照西方的管理模式,是执行力强,拌机制僵硬,循规蹈矩拌官僚主义,这种管理模式的弊病就是这个._大家不能看别人的好,看不到别人的坏啊.我们虽然有这个哪个的问题,可是一旦动员,不可限量,不然非典怎么搞的定,呵呵.
作者: cdcsky    时间: 2006-8-16 06:20

“广东省卫生厅发文,规定全省各地的预防用生物制品统一由省疾控中心向生产商定购,再逐级向市、区、县疾控系统供应。广东就此在国内率先建立了由省疾控中心统管一、二类疫苗的高度集中的体制。为此,广东省成立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委员会,决定全省采购疫苗的种类、生产厂家及价格。”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广东省卫生厅有关疫苗流通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出了这件事广东省卫生厅也应承担责任。


作者: hncdc    时间: 2006-8-16 10:4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一生何求    时间: 2006-8-21 16:26

条例应是在发文之后。
作者: sunraingz    时间: 2006-8-29 16:18

洋子和hncdc:你们没有了解清楚历史背景。

“广东省卫生厅发文,规定全省各地的预防用生物制品统一由省疾控中心向生产商定购”。这个文是199912月发的,其依据是当时的《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如果,你们俩是疾控新兵,那可以理解。如果,工作了两年以上,那就该打PP了,没好好学习。不过,说真的当时全国各地违法的太多,不作为的卫生行政部门也太多(没有统一管理疫苗)。
作者: hncdc    时间: 2006-8-29 21:5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洋子    时间: 2006-8-29 21:53

广东不正是实行统一管理疫苗吗?也认真执行了“第二十四条”(象军规),居然也出这样大的漏子。

这篇文章就是要讨论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包括制定这条规定的相关法规有无问题。


作者: cdcth    时间: 2006-8-30 09:55

应该这样说,罗耀星为疫苗推销商节约了不少的赎金,也为疫苗推销商免去了不少的麻烦,要不是罗耀星,疫苗推销商要买通广东与疫苗有关的大大小小的头,要与这些大大小小的头打交道,2000多万够吗??????不麻烦吗??????罗耀星太独财了,他统揽了下面所有小头的好处,这样易出问题,且出了问题只能自己扛。本人认为:疫苗逐级发放管理较安全,广东出问题,关健的不是逐级发放模式出问题,而关健的是人为。


作者: sunraingz    时间: 2006-9-5 10:43

以下是引用hncdc在2006-8-29 21:50:17的发言:

sunraingz”老兄,《条例》2005年6月1日就实施了,与之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同时应该废止,这是常识啊!

法制国家,公民应该守法,政府部门更应依法行政,可是——任重道远!

这可能是能条例理解的偏差。大家好好读一下条例吧。第十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大家看清楚了条例都用的是几个“可以”,并没有禁止省-市-县逐级供应第二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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