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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长效机制,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运行补偿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运行
    1.严格执行“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政策。各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规定,及时完成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支出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核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2.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及时下拨各项补助经费。
    二、进一步加强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3.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由县级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数量、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专项补助、奖励基金总额、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总额、医保实际支付总额和对院长(主任)的奖励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重一般不低于60%。
    4.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县级卫生部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办法,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院长(主任)负责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内部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基金发放挂钩,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三、进一步完善村医保障政策,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5.完善村医补偿政策,落实运行经费补助。自2013年起,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40%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行政村常住人口数补助村卫生室,年终考核结算。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省财政按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补助5元,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按户籍人口人均1.5-2次和一般诊疗费人均报销标准进行总额控制。县级财政负责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费、网络使用费等公用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金额不低于3600元。村卫生室用水、用电执行当地居民用水、用电价格。
    6.规范经费拨付办法,加强经费使用监管。各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负责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下为每个村卫生室开设账户,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及一般诊疗费医保付费的核算和现金支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财政所负责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每季度初预拨本季度经费的90%,剩余10%部分年终考核后结算;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每个季度初拨付全年经费的25%,上述3项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村医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管。
    7.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充实优化村医队伍。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配备1名村医。村卫生室实有人员未达规定标准的,由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或派驻等方式逐步解决,新进村医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不得新进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到龄村医退出办法,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对具有村医资质、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村医,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
    8.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村医服务能力。县级卫生部门制定村医培养规划,开展农村医学专业普通中专学历教育,从村卫生室从业村医中招录学员进行培养,考试合格后核发中专毕业证书,允许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建立在岗村医定期免费培训制度,乡镇卫生院对其管辖的村医每年规范化业务技能培训不得少于1次。鼓励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村医开展网上在线培训。
    四、进一步强化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监管,促进基层合理用药
    9.完善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政策。调整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采购目录,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从《县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中选择,执行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网上采购政策,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增配药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每月总采购金额的10%。
    10.保障药品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连续3个月未能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合格药品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列入黑名单,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药品招标采购和配送。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制度,优化支付流程,确保药款及时足额支付。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加强药款支付情况监督,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11.引导基层合理规范用药。加强对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县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医保基金支付约束控制机制,强化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监管和实时监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一药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同期药品采购总金额的2%。
    五、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发展
    12.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适应新型城镇化和优化行政区划的新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标准化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100%。
    13.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县级卫生部门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认真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加强在岗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对在岗医务人员每5年进行一次全员岗位培训,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内容。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对口协作,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
    14.积极探索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院办院管”,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强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的分工协作,促进联动发展,各地可探索将乡镇卫生院纳入县级医院一体化管理,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的医疗服务模式。
    15.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省级卫生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加快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统一数据标准和规范,将基本药物供应使用、价格管理、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医疗成本核算等作为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内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医保经办管理机构等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16.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2013年底前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7.加强督查,定期通报。省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省医改领导小组适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积极主动、政策落实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进展不快、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18.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省医改领导小组在省卫生厅设立医改服务热线(12320),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促进各项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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