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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关于检验资质的疑惑

以下是引用100在2005-9-15 20:24:36的发言: 这里说的认可,不一定就是指国家实验室认可。
呵呵,除了国家认可的,目前还有其它的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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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我国的认证和认可情况来看,这种说法的确存在问题,首先认证是强制性的,只要是想出具公正性数据的,就必须要通过认证,而认可是自愿行为,这部法律里不应该提认可,而应该是提认证.没有通过认证的实验室不能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当然就不能承担国家监督监测的食品检验任务!呵呵,一点点小见识.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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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混乱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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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家法律的认可,而不是实验室认可,也就是法律赋予疾病控制中心的权利和义务,类似与技术监督系统搞的授权,我想规定的这一条也是我们卫生部力争的结果。大家要珍惜!

承担这样的任务当然要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只是鼓励!

黄昏带给我一刹那的失落,但绝不是消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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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县一级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测所大多数均没有通过实验室认证,而且技术水平,设备条件比县级疾控中心差得多了,它们的监测报告为什么就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这些有几十年食品监测经验、技术、设备实验室,还不如那些初出茅芦的产品质量监测所吗?这也是卫生部无能的表现。
能明心即是修佛,既见性何须参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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