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们的预防接种工作是一项带公益性、福利性的社会性工作,它要创造的是社会效益,而不是以经济效益为目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条例规定二类疫苗放开经营,打破了以前“疾控系统省-市-县-乡逐级供应”单一的供苗模式,同时承认了疫苗这种特殊药品市场化的另一供苗模式。我想:既然合法,就不应抵制。
这样,二类疫苗的供应就同时存在以上两种供苗模式。有竟争,我想,是好事。不管是从经营者“正当竞争、优胜劣汰”的角度看,还是从消费者“反对垄断、欢迎竟争”的角度看,两种供苗形式的存在,最终的得益者是人民群众。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
在论坛上看到很多同仁对此发表的意见,大致是觉得二类疫苗放开经营不合时宜。我想,在论坛上的疾控人大都是县级以上cdc的人吧,乡镇基层接种单位的人应该很少。很多人都说cdc是一个弱势群体员的,那么基层接种单位的防保人员就更是弱中之最了。我是基层防保人员,我站在基层防保人角度说话,我是希望二类疫苗放开经营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二类疫苗放开经营符合条例规定,合法。
2.有资格的疫苗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苗的模式,比较“疾控系统省-市-县-乡逐级供应”的供苗模式,有减少供苗环节,避免cdc级级提成,节省不必要的消耗,节约成本等优点。从接种单位来说,同样合格的疫苗,当然是越便宜越好了。听说狂犬疫苗出厂价一盒才二十来块,经过各级cdc送到基层接种单位就差不多要一百块,注射到群众身上就差不多一百五十吧。这么昂贵的价格会使一些暴露人放弃接种狂犬疫苗的。反过来说,如果直接从疫苗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直接进苗,因为厂家直销,我们假设基层进苗是五十块,注射到群众身上就算是七十五块吧,这样的价格就让群众容易接受多了,注射的人也应该相应会多点,按簿利多销的说法,基层接种单位也不会减少收入,还能提高暴露人群的免疫率。
3.论坛上众多同仁认为二类疫苗不能放开经营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疫苗的效价难已保证。我认为,既然人家有资格经营,就必须对疫苗的质量负责,这是不容置否的。
《条例》第十条规定: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我想,对于药品批发企业来说,要达到以上三个条件,应该是不难做到的。
《条例》第四十八条 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既然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那么cdc还干嘛要杞人忧天呢?说白了,cdc放不开疫苗的逐级供应模式,不就冲着想从乡镇接种单位多捞几个钱吗?可谁有想过cdc的快乐是建立在乡镇接种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痛苦上。在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下,也不反对各级cdc搞创收,可创收的路子千万条,也不能把创收建立在疫苗预防接种这种公益性、福利性的工作上。
4.“疾控系统省-市-县-乡逐级供应” 这种高利润的垄断式的供苗模式,容易产生腐败和疫苗价格的被哄抬,罗耀星等人的事件是多么的触目惊心。所以说,有竟争,是好事。假如说,疫苗到接种单位的价格是一致的,就是说cdc的疫苗价格和疫苗批发商的价格一样,那就最好了。这样,cdc和疫苗批发商公平竟争,更有利于疫苗质量的保证。基层在选择上也更有自主性,谁的服务质量好,谁在保证疫苗的工作上做得更好,就进谁家的苗。
这是我作为一个基层接种单位防保人员的说法,相信许多cdc的同仁会反对。不管是疫苗批发企业还是cdc,最终都得把疫苗卖给基层接种单位才能营利,因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且一般的医务人员也不可能有预防接种资格,所以基层接种单位是最主要的疫苗接受者。
以上纯属本人扯淡。各位cdc的同仁大可不必杞人忧天,因为cdc是基层接种单位的顶头上司,所以即使cdc疫苗价格再高,即使疫苗批发企业能够更好的保护疫苗的效价,基层接种单位也不敢从疫苗批发企业进苗的,毕竟以后要靠cdc照顾帮忙的地方多着呢。基于这个原因,疫苗批发企业纵然知道二类疫苗的利润空间很大,同样也是不敢打这种没把握的仗的。
55884178 的发言很有见的,也有一定道理。
但正如柳莹所说一样,乡镇卫生院是承担不起接种事故的,如果是从省、市这样的渠道进苗,出现了接种异常反应,省、市一级是要分担一定的责任的。在四川接种异常反应的赔偿经费统一由省上负责管理,出了事情,省上要拿出一定的资金的。
另外,即使乡镇卫生院直接从疫苗生产企业进苗,最后疫苗打到群众身上价格也不会比市上少一分的。让利于群众?只不过是在嘴上说说而已。
省、市逐级供应的确存在一些弊病,对基层的利益有一定损害,但从接种安全这一点来考虑的话,还是可行的。
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省市县一级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不管哪里进的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疾控中心应当进行调查和处理,这是条例规定的职责,如果因为不是CDC进苗而不管了,CDC是违法的
其实哪里进苗到无所谓,不就是钱么,国家既然给工资了我觉得按规定就没问题,
不过我想说的是,我们的上级也是按规定进苗么???????????????????????
[em03][em03][em03]
所以基层接种单cdc的同仁大可不必杞人忧天,因为cdc是基层接种单位的顶头上司,所以即使cdc疫苗价格再高,即使疫苗批发企业能够更好的保护疫苗的效价,基层接种单位也不敢从疫苗批发企业进苗的,毕竟以后要靠cdc照顾帮忙的地方多着呢。基于这个原因,疫苗批发企业纵然知道二类疫苗的利润空间很大,同样也是不敢打这种没把握的仗的。
如今的局面是,县cdc也在说“你们可以在外面进二类苗,我不管你”。县内大部分乡镇已经在外面进了(主要是狂苗等),我在设想,今后县cdc 将会如何拿捏我们基层呢?想象不出,不知谁已经遭遇到了,能否说来听听。还有,这样一来不也会造就一个新的商业贿赂点(院长---防疫(保)组组长)么?
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省市县一级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不管哪里进的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疾控中心应当进行调查和处理,这是条例规定的职责,如果因为不是CDC进苗而不管了,CDC是违法的
不管是从cdc还是从疫苗批发商进的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那都是"冤有头,债有主";由于接种人员自身问题引起的预防接种事故,接种人员都是"吃不了兜着走",谁也救不了你.
防保站接种的二类疫苗即使不从县CDC购进,只要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部门监管到位,县CDC宽容待之,最后得到利益的是广大的老百姓和基层的防保工作。应该支持!
现在国家很重视公共卫生工作了,但还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毕竟是国家、省、市、县逐级得到加强和资金的支持,最基层的乡镇、村级的预防保健三级网的网底还是要很漫长的时间等待。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办事,让接种单位多获得点利益,并最终把疫苗的价格降下来,也是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各级领导应当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来看这事。
我认为,医疗单位直接到企业进苗,作为疾控中心来讲是最好的.多一项工作多一份责任.现在疾控中心基本对创收可以不作为一线工作来抓,因此如果医疗单位直接进疫苗虽然少了经济利益,但相应也少了一些责任.相关的责任风险由医疗单位去承担.
但是,如果医疗单位没的直接去进疫苗,则疾控中心要通过医疗单位向群众提供防病的疫苗,因为这是个职责.如果医疗单位去进了,由疾控中心就可以退居二线,由他们去操作,转而重点做好一类疫苗供应和管理.
[em05]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省市县一级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不管哪里进的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疾控中心应当进行调查和处理,这是条例规定的职责,如果因为不是CDC进苗而不管了,CDC是违法的
条例还规定政府要保障免疫规划的经费呢!保障了吗??
防保站接种的二类疫苗即使不从县CDC购进,只要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部门监管到位,县CDC宽容待之,最后得到利益的是广大的老百姓和基层的防保工作。应该支持!
现在国家很重视公共卫生工作了,但还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毕竟是国家、省、市、县逐级得到加强和资金的支持,最基层的乡镇、村级的预防保健三级网的网底还是要很漫长的时间等待。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办事,让接种单位多获得点利益,并最终把疫苗的价格降下来,也是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各级领导应当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来看这事。
关健是没有谁会把价格降下来呀。
接种单位直接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进苗。表面上可以用出厂价拿苗,可这个出厂价不会是省-市-县逐级供苗的出厂价了。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直接供苗,必然结果要增加成倍的市场营销人员、要“攻关”更多的人物、要装备更多的冷链设备。更令其担忧的是货款的回笼,你想那么多卫生院工资发不出来时,绝对会挪用疫苗货款,坏帐、死帐无法估计。企业经营成本大增,所以,不要天真地认为会拿到“出厂价”了。
防保站接种的二类疫苗即使不从县CDC购进,只要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部门监管到位,县CDC宽容待之,最后得到利益的是广大的老百姓和基层的防保工作。应该支持!
现在国家很重视公共卫生工作了,但还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毕竟是国家、省、市、县逐级得到加强和资金的支持,最基层的乡镇、村级的预防保健三级网的网底还是要很漫长的时间等待。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办事,让接种单位多获得点利益,并最终把疫苗的价格降下来,也是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各级领导应当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来看这事。
说去说来无非还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象有的地方防保一条边管理的,就根本不存在这些问题。
其实没有cdc向上争取的政策(包括物价),防保组的疫苗能打下去吗?你自己进疫苗也没有错,可出问题了你想人家帮你说话?可能吗?
cdc赚几个钱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就像我们单位,乡镇历年拖欠的疫苗款差不多有百把万了,我们工资只能发到60%(防保组还可以拿全工资),可我们什么时候去逼过债呀?向上争取政策,没有cdc的钱在前面打路,能争取下来吗?
唇亡齿寒这么简单的道理还用人说吗》?
我们所要想知道的是:如果你是CDC的头头,或者说依你们头头的性格脾气,他可能会用什么招(阴招)来应付基层的这些做法呢?
请大家推测一下,这样,我们基层人员才好以盾对矛呀。
先说我这,由于目前还没有真正触及他们的根本利益或者说这种触及还没有明显表现,虽说他们目前还没有对我们基层采取什么动作,但心里还是很不舒服的。
说去说来无非还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象有的地方防保一条边管理的,就根本不存在这些问题。
其实没有cdc向上争取的政策(包括物价),防保组的疫苗能打下去吗?你自己进疫苗也没有错,可出问题了你想人家帮你说话?可能吗?
cdc赚几个钱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就像我们单位,乡镇历年拖欠的疫苗款差不多有百把万了,我们工资只能发到60%(防保组还可以拿全工资),可我们什么时候去逼过债呀?向上争取政策,没有cdc的钱在前面打路,能争取下来吗?
唇亡齿寒这么简单的道理还用人说吗》?
没有cdc争取的政策,疫苗就打不下去了?真奇怪.二类疫苗是国家要求推广使用,没有cdc争取来的漫天大价,就打不去了?我看会打的更多更好.要不,国家也不会放开疫苗的市场化经营.
疫苗款拖欠严重,害得cdc的同仁都只能拿60%工资,还不忍心去催款?这说明了什么?只能说明cdc管理不行,用一个字形容:烂!大家都知道,乡镇接种二类疫苗也是盈利的,何以会拖欠如此之多,只能说明cdc管理的烂.假如疫苗批发企业来经营二类疫苗,你看人家企业单位会出现这种管理现象吗?
“疫苗款拖欠严重,害得cdc的同仁都只能拿60%工资,还不忍心去催款?这说明了什么?只能说明cdc管理不行,用一个字形容:烂!大家都知道,乡镇接种二类疫苗也是盈利的,何以会拖欠如此之多,只能说明cdc管理的烂!”
对,就是这个“烂”字!
县市省疾控科室众多,只知道向下布置任务,乡镇的防保人员一人管的工作顶上面疾控的几人的量,拿的钱没上面的一半,NND,说起文化层次,不见得疾控的人员高到哪里去,凭什么你们疾控的拿大钱,乡镇累死累活只能拿小钱.
国家开放二类疫苗,乡镇一旦自己自由进苗,你们疾控的收入就会减少,你们看不顺眼还是怎么啦,依我看,二类疫苗就该放给乡镇自己管理,
出了问题,上面还不是找理由推卸责任,由乡镇自己顶缸
[em03]再补充句,疫苗接种真出了问题,只要乡镇接种人员在接种过程中没出问题,疫苗出问题该由生产厂家负责,条例明文规定的
假设是因为接种过程中出了问题,哪怕从你们疾控进苗也由接种人员负责,凭什么要从你们疾控进苗?????
现在乡镇依然从疾控进二类疫苗,不就因为你们疾控手里握着乡镇考核的权利,镇医院领导怕你们找麻烦才从你们那进吗?
如果一切合法,怕你们个叼??? 说话偏激了,呵呵,请见谅!!!
[em03]必须从县cdc采购
我们二类有价苗都是院长一手经办,都不在县CDC购进.后果如何,我们不知道.
一般乡镇上都在县区CDC进购疫苗,但是他们往往也会从厂家,或者通过疫苗销售人员私自购买疫苗,如果不出问题则罢,一旦出现问题责任重大!!
[em05]我们是从县CDC进苗的。差价多少和所内个人收入没多大关系。又何苦自找麻烦?
现在,我们每日接种已经是如履薄冰了。雪上加霜的事,不做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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