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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讨论:如何让感染者告知配偶? [打印本页]

作者: zjgwj    时间: 2010-6-4 15:48     标题: 大家讨论:如何让感染者告知配偶?

在实际工作中,你们是如何让感染者告知配偶的呢?我们这里有一部分尤其是男同,极不愿意告知配偶自己已感染HIV,哪里介绍些好经验呢?据我所知,有几个省已经明确规定:如果感染者不告知配偶,一定期限后可以由疾控医生告知配偶,不知道实践下来情况如何?大家谈谈呢
作者: 风平浪静    时间: 2010-6-4 19:22

本帖最后由 风平浪静 于 2010-6-4 19:24 编辑

应该由国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修改《艾滋病防治条例》,隐私权不应该凌驾于生命权之上,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作者: 44541200    时间: 2010-6-5 10:16

关键是怎样实际操作,知道条例没用,操作上怎样才能达到目的又不引起病人的抵触情绪才是重点。
作者: yyh-cdc    时间: 2010-6-6 15:43

根据实际情况,对待  我认为告诉为好,时间是医治任何疾病的最好良药。
作者: xiami98    时间: 2010-6-7 16:24

这个基本上很难处理,没有出台的相关规定,又不好强制告知,但是,上面又要对这个进行考核,唉,头疼!
作者: momof2009    时间: 2010-6-9 12:31

我的意见是:严格按文件规定处理,不能告知别强求,别拿自己的生命去换告知率!。如楼主所说有的省已经明确规定:如果感染者不告知配偶,一定期限后可以由疾控医生告知配偶。这就出现一个敏感的问题:如果强行告知配偶后,给感染者引起种种不良后果,发生感染者报复疾控人员事件怎么办?(这种情况不是没发生过,有的地方CDC工作人员就是告知配偶后,感染者家庭破裂,被感染者拿刀报复砍倒)受伤害的最后是感染者和我们自己!!!那些高高在上决策者是想不到这些的!!!
作者: xiami98    时间: 2010-7-5 10:44

,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为什么还要以这个来考核呢?
作者: zjgwj    时间: 2010-7-5 15:25

如果强行告知配偶后,给感染者引起种种不良后果,发生感染者报复疾控人员事件怎么办?(这种情况不是没发生过,有的地方CDC工作人员就是告知配偶后,感染者家庭破裂,被感染者拿刀报复砍倒)受伤害的最后是感染者和我们自己!!!
真的啊?哪个省发现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很难做啊!!!!1
作者: 沐雪听语    时间: 2010-7-6 13:21

男同最难搞定~~
作者: baiyu3002    时间: 2010-7-24 11:41

这对VCT人员和随访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明确告知其感染状况后,还要动员其告知并带配偶或性伴也参加艾滋病检测,还要告知其应尽的责任,比如与配偶和性伴发生性行为要使用安全套,不得故意传播艾滋病,否则将负法律责任等等,后面的这个落实很难,取证也很难。现在国家推行和谐社会的建立,维稳是第一位的,小到这个问题上,往往CDC显得很无力。尤其是在暗娼、MSM人群中发现感染者或病人,除了宣传,行为干预效果收效甚微。从近年来,性传播途径占70%以上就一清二楚了。不过,这也有好处,艾滋病疫情不够严重,不足以改变防艾人员的生存状况,就像非典催生了CDC一样。
作者: 仗剑走天涯    时间: 2010-7-30 09:49

我支持四楼的观点顶~~~~
作者: hmcdcyx    时间: 2010-8-4 13:54

不经感染者同意而由CDC人员直接告知是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由此出现的后果只能由告知人员自己承担!
虽然有部分地区已规定告知期限,之后可由CDC人员告知,但这是不法律!
本人也是一名防艾工作人员,有好几名男同坚决不告知其配偶。我曾用本地的有关规定期限来督促男同本人告知配偶,但收效甚微。
我在对十多位男同的告知中有两位印象深刻:
其中有一位在电话中说“如果你告知,我就对你不客气!”
另一位面谈时明确对我交待“如果你告知,家中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你负责!”
对此,我当然不会告知其配偶。
所以防艾工作人员不要天真地听从领导或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去做,首先必须有法律的意识才行!有关“工作要求”、“规定”之类文件只能看看。
当官的是不会怜悯工作人员的难处的!只知道“达标”、提高“告知率”、“调查率”之类的。
作者: jccdcljb    时间: 2010-8-25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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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xxgw    时间: 2010-10-12 11:31

做好艾防工作必须有政府执法部门的切实参与,就是说必要情况下有强制措施。
作者: lj1993    时间: 2010-11-9 14:25

我这里是一个HIV阳性孕妇不告诉自己老公,更麻烦
作者: shanhuapan    时间: 2010-12-11 16:14

云南将率先对艾滋病感染者配偶实行告知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昆明12月15日电(记者王江 李怀岩)云南省从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配偶进行检测结果告知。

    云南因此成为中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对艾滋病患者的配偶进行告知的省份。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5日对这部即将实施的《条例》进行了专门的解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尧挥彬表示,新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

    除此之外,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将确诊的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本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通报给相应的公安、司法、民政和教育等部门。

    据云南省疾控中心主任陆林介绍,国际上对艾滋病配偶进行告知较为普遍,并通过该方式使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配偶及性伴侣的传染率下降了近70%,而国内基本都是告知艾滋病患者本人。

    陆林认为,云南省根据实际情况率先实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配偶或性伴侣的告知,对有效减低艾滋病的传染率是一个突破,也是对艾滋病高危人群知情权的保护。
作者: shanhuapan    时间: 2010-12-11 16:31

关于印发《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www.gsws.gov.cn/html/2/9/11913.htm
作者: 青蛙的伤疤    时间: 2011-1-21 17:09

这确实是个头疼的问题,掌握火候很重要啊
作者: 盾牌    时间: 2011-2-3 21:17

有难度啊!!!!!!!!!!!!!!!
作者: 旷野的风    时间: 2011-9-8 16:56

回复 2# 风平浪静


    我也是这样认为,但要修改估计比较难
作者: 厌笑儿    时间: 2011-9-16 11:25

隐私权不应该凌驾于生命权之上,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强烈要求WSB提请国家出台相关规定."隐私权"严重制约了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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